APP下载

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的对接

2020-04-14岳洋

中文信息 2020年3期

摘 要:相较于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行业调处在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调整方面更具优势,但如无法与仲裁较好对接,调而不决的劳动纠纷僵局将很容易出现。选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建议书为视角出发,分析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对接存在困境。如调解建议书规定不明确、缺乏劳动仲裁确认告知制度、审查标准不统一等。并以此深入探讨制度细化与构建以及制定标准维度进行对接路径选择。

关键词:行业处理 劳动仲裁 调解建议书

中图分类号:C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3-0-01

前言

随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业组织调解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但结合实际可以发现,单一的行业组织调解不足以完全满足劳动纠纷处理需要,因此必须重点关注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可见,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

机制。

一、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对接中的困境分析

2019年10月3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调解建议书做出了粗略规定,对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而没有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可基于引导调解发出调解建议书,实现劳动纠纷的就近解决。如调解协议逾期未达成,即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由于《意见》未细化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建议书适用范围,且缺乏相关跟进措施,实践操作调解建议书的应用很容易出现功能弱化问题[1]。

另外随着《意见》的下发,调解协议书的劳动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在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受劳动仲裁确认告知制度缺乏、送达难等因素影响,制度的真正开展受到极大制约,预期效果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行业处理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源于劳动仲裁机构的确认,但在确认前,仲裁机构需要开展先行审查。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我国各个地区存在不同的审查标准,如已经确认的调解协议事实不审查、形式审查,以及审查的对象为调解协议确认的事实和该事实适用的法律,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情况相对较少。由于缺乏统一规定,行业处理调解书在很多时候存在信任度不足问题[2]。

二、行业处理与劳动仲裁的对接路径选择

1.推进调解建议书制度的全面细化

为化解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对接困境,调解建议书制度的全面细化必须得到重视,具体细化需围绕适用案件类型的明确、全程追踪处理机制的建设、法律援助机制的应用展开。在劳动争议立案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分歧不大、争议事实比较简单、有调解可能、证据相对充分的案件发出调解建议书,劳动纠纷案件处理进程的加快可由此实现,与此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减轻也能够由此实现。由于大部分纠纷解决于基层,进入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环节的案件数量即可大幅减少。全程追踪处理机制的建设需围绕四个环节展开,即调解建议书的发出、行业协会调处、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监督、争议双方的跟踪回访,仲裁机构与行业协会需在其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行业协会调解的成功率可由此大幅提升。法律援助机制的应用可基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展开,通过提供劳动纠纷法律援助工作,并配合开展行业协会调处,法律援助、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的对接即可有效加强。为更好发挥法律援助机制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极为关键,由此工作站中的律师即可保证行业处理机制调解率实现进一步提升,案件压力也能够由此健全。

2.劳动仲裁确认告知制度构建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纠纷便被视为化解,但如果行业协会单纯参照以往调解组织的做法,关键环节缺少的问题便很容易出现,即调解协议的效力告知,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必须进入下一个环节劳动仲裁方可确认。为解决问题,必须建设劳动仲裁确认告知制度,以此明确告知程序的阶段划分,即口头与书面告知、当场进行预申请。在第一阶段的具体实践中,调解员一般由援助律师或是仲裁员担任,因此在调解成功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可宣读相关规定或在调解协议后附加劳动仲裁确认告知书。值得注意的是,应避免在劳动仲裁庭现场处理艰难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是应在行业协会调处现场完成处理,结合低成本投入与便利高效原则,真正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在进入第二阶段后,劳动仲裁确认预申请需当场进行,以此基于劳动仲裁确认,告知确认的积极法律效力。为更好满足对接需要,調解协议达成后,行业协会调解员或是仲裁员可进一步对双方进行规范指引,以便实现劳动调解确认和行业协会调处的完美无缝对接。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标准制定

为保证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合法性审查的开展必须得到重视,审查需关注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效力。具体的合法性审查需围绕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方面展开。形式审查需结合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模式;实质审查主要负责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性,具体审查需围绕调解协议指向的权利性质确定、本质分析展开,同时还需要关注虚假诉讼目的预防。指向的权利性质确定需保证调解协议不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质分析需围绕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本质进行,以此参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标准规定,围绕合同内容、合同主体是否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进行分析。虚假诉讼目的预防需关注调解协议证据来源,如存在不真实事实或证据,劳动仲裁申请应依法驳回,由此即可更好制定调解协议的审查标准。

结论

综上所述,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的对接需关注多方面因素影响。全面推进调解建议书制度细化、建设劳动仲裁确认告知制度、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标准在劳动纠纷行业调处与仲裁对接的维度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对接路径。为更好满足对接需要,行业调解的积极作用发挥与各环节协调必须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夏旭丽.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效率体系的法规范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33(01):46-55.

[2]王剑.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分析及重构[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1):56-61.

作者简介:岳洋(1991.12--);性别:男,籍贯:山东省泰安市,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现有职称:社会科学研究序列“研究实习员”,初级十二级;研究方向:社会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