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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2C网购合同

2020-04-13胡泽宇

商场现代化 2020年3期

胡泽宇

摘 要:由当当网、亚马逊错价案引出的B2C网购合同成立的问题,现如今能通过《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得到一定的规范,同时第四十九条也对当前学界的观点进行了修正。结合学界观点与实践,在《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框架下建立一套适用性较强的,囊括普遍性、特殊性网购合同的理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普遍性网购合同;特殊性网购合同;附条件生效

一、第四十九条对B2C网购合同①成立传统观点的修正

首先,B2C网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而B2C网购合同的成立关键也在于承诺与要约的确定。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学界对网购合同的成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满足要约条件,而消费者提交订单并付款是相对应的承诺行为,合同自付款时成立;二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下称观点二),认为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消费者提交订单并付款是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的行为,经营者以发货为承诺,合同自发货时成立。

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法》较之于《合同法》是特殊法,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我们需要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下称第四十九条)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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