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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法律保障漫谈
——婚姻家庭法(一)

2020-04-11徐磊编辑甄知

科学生活 2020年2期
关键词:重婚罪血亲继父

文/徐磊 编辑/甄知

一、“被负债”案例:夫妻交市,莫问谁益;夫妻交憎,缘底我损?

《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提请再审法院立案》(成都商报,2017年2月7日)报道了一则案例。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于2012年2月15日和王某结婚。结婚第四天,丈夫即对外大额举债,两个月内举债500余万后,消失不见。此后,债权人将董女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因前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董女士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被强制执行拍卖,且因资不抵债,董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长沙七旬老奶奶未签字借钱却背上千万元债务,检方抗诉促改判》(澎湃新闻,2019年11月19日)报道了一则案例。2011年至2013年间,郝奶奶的丈夫姚某曾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向多家公司、多人借款。因到期无力偿还,债主们便将姚某和郝奶奶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相关债务纠纷均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是判决郝奶奶与丈夫共同承担巨额债务。直到2015年法院对其住所实施司法拍卖时,郝奶奶才意外得知自己竟然背负了巨额债务,此时案件已经过了上诉期。郝奶奶无力偿还,遂也成“老赖”。

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在婚姻关系中,“被负债”的一方绝大多数是妻子,且此前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判例的债务性质值得商榷。笔者2016年应邀在成都举行《民商事法律问题》讲座,学员甲女讲述了其亲身经历,她前夫涉嫌非法集资“跑路”,债权人称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要求甲女共同偿还。离婚后的甲女,隔三岔五接到法院的传票,所涉债务迅速增长到数百万元。无数个日日夜夜,甲女悲伤、恐惧、愤怒,求生无门。甲女求助,笔者问她:你加入了“反24条联盟”了吗?甲女吃惊地问:弱者之间的联盟会有意义吗?事实上,制度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反24条联盟”的声音最终被听见了,不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听见了。

二、婚姻家庭立法及“24条”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修正。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社会巨大反响,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被负债”主要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配偶一方,比如丈夫,声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一笔共同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共同承担。那么丈夫应当举证证明,这笔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相对而言,该法条的规定比较倾向于保护被负债的一方。但是司法实践中,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主张共同债务的主体往往不是丈夫,而是债权人。债权人主体提出主张的,则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即往往会要求妻子证明自己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或者丈夫负的债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举证责任落在了被主张的夫妻一方。而要证明并不存在的“事实”,往往并不容易,甚至可谓极其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于2003年,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当时确实有一些丈夫,因为家庭生活以及风险投资等原因付了债,后来无力偿还了,为了保护妻儿,将孩子和家庭财产全部留给妻子,自己净身出户。对于妻儿,这样的丈夫确实很有“担当”,但是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衡量了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作出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选择,保护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夫妻另一方(往往是妻子)的利益则出现了法律风险。

在社会和家庭财富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有“担当”的丈夫越来越少了。离婚的时候,往往爱已不存,甚至因爱生恨。有些配偶认为:“离婚后,你带走所有的财产,带走孩子,再次组建家庭,未来我的孩子都不知道跟谁姓,凭什么我要一个人独自背负债务呢?”司法判例中,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不仅包括因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债务”,甚至包括夫妻一方故意利用“24条”,勾结第三方、陷害夫妻另一方而捏造的虚假“债务”。随着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受损害范围的扩大,“被负债”群体成立了“反24条联盟”“24条公益群”等,抱团维权、集体反映完善法律制度的诉求。

倾听到“被负债”配偶们的呼声,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原“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后,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相关规定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依据,甚至可以“溯及既往”,对于已经生效的明显“错误”的判决,“被负债”一方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前述被负债的七旬郝奶奶请求检察机关提供帮助,检察机关认为其丈夫的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郝奶奶并不知情,且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长沙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郝奶奶免除本息逾千万余元的“债务”的还款责任。此后,检察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解除了郝奶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困扰。

三、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

1.案例:他还是不是我的侄儿

北京的一个当事人甲咨询笔者的一则案例:继父带着一位养子和当事人甲的生母缔结婚姻关系,并且将甲抚养长大。在北京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后,为多买一套房,继父和生母决定“假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继父在婚前有一套房产,准备在百年之后留给继女——即当事人甲。养子得知养父的财产安排后,背着自己的养父偷偷卖掉了这套房产。养父一怒之下,向亲戚朋友宣称和养子脱离收养关系,并进行登报声明。继父和生母“假离婚”后没有再复婚,后来继父、继兄(继父的养子)相继离世。继兄的儿子乙因打架斗殴而坐牢,现在刑满出狱了,乙因为生活困难准备向政府部门申请福利性租房。而当时申请条件中有一项是:由亲属为申请人开具的无房居住的证明。

甲的问题是:乙还是不是我的侄儿?我应不应该为他开具这张证明?

那么,想要判断当事人和她曾经的侄儿之间的人身关系,首先必须要理清两个前提关系:第一,继父还是甲的继父吗?第二,养子还是继父的养子吗?然后,才能判断甲和乙是否还是姑侄。

2.重婚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夫一妻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禁止重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1994年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民事领域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但在刑事领域,事实婚姻依然存在,并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问题一:一名未婚女子和一名已婚男子缔结婚姻关系,该女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该已婚男子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无疑应认定为重婚。关于该女子,如果已知他人已婚而与之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如果不知他人已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问题二:甲第一次事实婚,第二次事实婚,甲是否重婚?乙第一次事实婚,第二次法定婚,乙是否重婚?丙第一次法定婚,第二次事实婚,丙是否重婚?丁第一次法定婚,第二次法定婚,丁是否重婚?

判断是否构成重婚,主要看第一次婚姻是法定婚还是事实婚,如果第一次是事实婚,则第二次无论是法定婚还是事实婚,均不构成重婚;如果第一次是法定婚,则第二次无论是法定婚还是事实婚,均构成重婚。故,甲和乙不构成重婚,丙和丁构成重婚。

问题三:重婚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你觉得自己有才、有貌、有德,但是没钱,至今还是一只单身汪,而隔壁中年大叔李某家有美娇妻,外有红粉相伴。你心里特别不平衡,凭什么这个中年油腻男左牵黄、右擎苍?于是你就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重婚,公安机关接到你的报案线索后是否应该立案?

刑事案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对于自诉案件,民不告官不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侵占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上述五个罪名中,可以发现有两个和婚姻家庭有关,那就是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是不包括重婚罪。也就是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属于公诉案件。同时,考虑到重婚罪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又将其列为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即对于重婚罪,民告官究,民不告官也究。所以,接到你的报案线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

重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依现行法律,重婚行为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责任方面,首先,重婚为无效婚姻;其次,因重婚导致离婚,可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过错方甚至可能净身出户;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刑事责任方面,重婚罪依法会受到刑事制裁。

3.人身关系是婚姻家庭中的基础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性的作用;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例如,夫妻的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因当事人结婚取得配偶身份而发生,又因当事人死亡或离婚丧失配偶身份而终止。扶养、抚养和赡养等关系,均以权利人和义务人的亲属身份为依据。财富管理和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但首先须确定人身关系,才能确定财产关系,定分止争。

在我国,以亲属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亲属分为:配偶(基于婚姻);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基于血缘)和拟制血亲(基于法律拟制,如收养);姻亲(以婚姻为中介,如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问题一:你和你哥哥是直系还是旁系血亲?是几代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养自己和自己所生养的上下各代,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无论多少代都不可以结婚。你和你哥哥不是直系血亲,而是旁系血亲。不同于罗马法亲等制、寺院法亲等制等,我国采世代亲属计算法。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须找到共同血源,分别计算两边的代数,再取高的数值。你和你哥哥同源于父母,父母和你是两代,父母和你哥哥也是两代,那么你和你哥哥是两代旁系。此处划重点,父母和你是两代直系血亲,你和你哥哥是两代旁系血亲。

问题二:你和表侄女是否可以结婚?

表亲有姑表、姨表、舅表等,以舅表侄女为例,你们同源于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你是三代,外祖父母和你表侄女是四代,那么你和表侄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在法律上,你和表侄女可以结婚,但是结婚后该如何称呼你表哥,我们就不讨论啦!

问题三: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继父母子女的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虽未离婚,但继子女被未与之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领回抚养的,则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时,首先,放弃抚养权的权利在继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继父或继母不愿继续抚养的,必须由生母或生父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2)生父母不愿抚养子女、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拟制血亲仍然存在;(3)生父母与继父母都愿意抚养的,综合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如果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关键是要分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没有过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子女曾由继父母抚养教育、或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照顾的,则互相之间有继承权。判断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同样是要看继兄姐和继弟妹之间是否有抚养教育关系,如有,则如兄弟姐妹一样互属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文“他还是不是我的侄儿”一案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所有依法定程序的离婚都是“真的”。当事人甲已经被继父抚养长大,那么继父永远是她的父亲,其父女关系不因继父和生母离婚而解除,继父和甲之间依然是父女。另外,在我国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都必须要通过民政部门,向亲戚朋友宣称解除收养关系、包括登报声明,均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养父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依然存在。故,甲和乙依然是姑侄关系。退一步而言,即使甲不再是乙的姑姑,为乙出具一张无房居住的证明又何妨?笔者的建议是:给他出具。

本文金句

1. 共同债务须符合条件: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负债是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2. 财富管理和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但在婚姻家庭中首先须确定人身关系,才能确定财产关系,定分止争。

3. 判断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继”之后的主体之间有无抚养教育关系。

市场有风险,婚姻家庭同样有风险。以法为器,遵循法道,理清关系,防范风险,规划和管理家庭及个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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