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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制度的嬗变

2020-04-09郭富宸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企业

郭富宸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 问题的由来:从《营商环境报告》见微知著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营商环境总体排名居第31位,较上一年上升15 个位次,这是自世界银行2003 年起发布该调查报告以来中国取得的最好排名。该报告共考察十项一级指标,其中第一项便是“开办企业”。这一指标以Simeon Djankov 等四名经济学家共同撰写的《准入监管》(The Regulation of Entry)一文为理论依据。文章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对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到底是“帮助之手”(helping hand)还是“攫取之手”(grabbing hand)进行论证。

“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对新兴市场主体实施监管,能够确保消费者从心仪的经营者手中购买到质量上乘的产品或服务。该理论同时认为,市场准入监管严格与否,应当以程序的数量为衡量依据——程序越多,准入监管越严格,社会效果越好,而不受规制的市场往往会导致失败[1]。

“攫取之手理论”认为,准入监管不会对社会效率产生积极影响。该理论有两种代表学说,其一是Stigler 提出的“捕获理论”(capture theory),“捕获理论”主张,准入监管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阻碍了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增强了现有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提高了现有企业的利润,但消费者并未从中受益[2];其二是Shleifer 和Vishny 提出的“收费亭理论”(tollbooth view),“收费亭理论”主张,市场准入监管使官1拥有了拒绝的权力。申请人如果想要获得准入许可,就需要向官1行贿[3]。不仅如此,一旦行为人同时需要多项政府许可,腐败比例会大大升高。比如,进口商就同时需要获得进口、卸货、运输、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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