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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扣税政策给出版业财务工作带来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0-04-08王珊瑚

财会学习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个税出版业

王珊瑚

摘要:新个税引入综合所得概念,调整了税率结构并增加了扣除项目,给出版业的财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本文基于综合所得政策的改革内容,分析了其对出版业财务工作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启示。

关键词:出版业;个税;综合所得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逐步提高,原个税制开始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低档税率级距较窄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较低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影响;没有考虑家庭经济负担和教育成本等。为着重解决现行税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负,适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我国立足人均收入、消费水平等现实情况,对个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从2019年初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税法。新个税法从征收模式、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由分類迈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这是个税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为未来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四项所得综合征税是改革中的重要举措,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综合所得扣税政策给出版业财务工作带来的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财务同仁有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综合所得扣税政策的具体改革内容

(一)具体项目范围

与原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不同,新税法将居民个人的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按年度综合计税。而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项目仍实行分类征收。

(二)费用扣除规定

在将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综合征税的同时,新税法充分考虑了现阶段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纳税人的家庭差异,综合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费用提高至每年6万元的定额标准,增设纳税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三)适用的税率结构及扣税方法

根据新个税法,四项综合所得按年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一次性年终奖则采取了过渡扣税政策,实际工作中先预扣预缴,年度终了按照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汇算清缴。原来的工薪所得按月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性年终奖有专门的扣税办法。同时,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税政策和原来的实际扣税政策基本一致,只是年度终了需要合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经过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将原税率表与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对比来看,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减税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三、新政策给出版业财务工作带来的问题分析

(一)员工税务意识浅薄,导致个税申报失真

由于与综合所得项目相关的个税一般由财务人员代扣代缴,所以部分员工还抱着以往的老观念,认为个税扣缴是财务部的事情,和自身无关。实际上六大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是此次新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各扣除项目的标准和要点不同且本年度内扣除不完的专项附加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由于员工享受的扣除项目不统一,如果他们不熟悉政策导致不按规定填写或者压根不填写扣除信息,则财务人员在申报个税时,就会取到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数据,进而造成个税申报数据失真。

(二)稿费和编审校费发放不规范,引发后续税务风险

出版业财务人员除了给员工工薪代缴个税外,还要在给作者、编辑、审稿和校对人员发放稿费、编辑、审稿及校对费用(后三项简称编审校费)时代扣代缴个税。稿费和编审校费可能存在由一人代领,然后分发给多人的现象,即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主作者或者主要牵头人,按照其提供的签领名单进行个税的扣缴义务,可能引发税务局根据银行流水复核时,怀疑代扣代缴义务人少申报个税的风险;另外有支取大额现金直接发放稿费和编审校费但并没有履行扣缴义务以及通过多人签字领取避税但实际领取方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等存在税务风险的情形。

(三)接受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时,存在税务风险

新个税出台后,对于向出版业提供书刊搬运、整理、宣传推广以及咨询服务等劳务的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时候,有些地区不再和以往一样按照预缴个税率来代扣代缴个税,财务人员在接收这些个人抬头的劳务费发票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税率来代扣代缴个税,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四)财务人员税务筹划不到位,导致员工个税缴纳时间提前或者多缴个税等

1.月度间工资、薪金失衡情况下,造成个税缴纳时间提前

出版业的行政财务等后勤岗位的月度收入相对而言比较固定,但是营销、编辑等岗位的月度收入和其业绩挂钩,此种情况会导致月度间工薪收入失衡,但因为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费用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是按照从年初到当月的累计月份数来计算,故就某个较高收入的月份而言,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大于零,进而在当月产生税负;而在收入较低的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很可能小于零。根据目前规定,在税负为负数的当月,税务局不会立即退回预缴的税款,而是要在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行退回,这就导致提前缴纳了个税,丧失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2.没有把握好过渡期间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增加了员工的税负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个过渡政策使得企业在2021年底前对员工年终奖计税方法有了选择的政策依据,但是如果办税人员嫌筹划工作量大或者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对所有员工的年终奖计税采取机械式的“一刀切”的做法,则会增加员工税负。

四、对策探讨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员工个税知识,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

在新的个税法下,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公式中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需由纳税人以web网页、手机app、电子表格以及纸质表格等形式进行填报,税务系统方能在后台取得扣除数据。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准确填写扣除信息;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由夫妻双方谁扣除方能享受到最大的红利政策;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员工而言,如何扣除赡养老人的支出等等这些问题都需由财务人员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进而引导员工自觉自主地做好个税的税务筹划工作以保障切身利益。同时,财务人员有义务提醒员工如實申报扣除信息,以免受到税务处罚或者影响自身信用等级。

(二)规范发放稿费和编审校费以及对代开劳务发票履行足额扣缴义务,防范税务风险

新个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所得扣税。为了避免税务风险,财务人员应该严格根据合同发放稿费和编审校费,并且根据实际发放对象履行扣缴义务,不得出现一人代领多人稿费和编审校费的情况,尽量减少现金发放的频率,合理保证税务系统能监控到纳税人的实际综合所得,减少税源流失。

目前各个地区的税务政策不统一,有的地区对代开的劳务发票预征了个税,有的地区不再预征,改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财务人员对于代开的劳务发票应区分情况对待,对于没有预征个税的劳务发票应履行完代扣代缴义务后再行付款,从而防范税务风险。

(三)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使员工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个税红利

1.适度平衡月度工薪收入,获取税款的时间价值

对于出版业的营销或者编辑等与业绩挂钩的岗位,在根据其过往业绩合理预测全年收入的前提下,首先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月度工薪收入水平,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当年业绩和过往业绩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暂不做调整;如果相差较大,则应及时调整,避免发放不足或者过量的情况。还有一种处理方法,则是先确定与业绩挂钩岗位的基本工资,然后将按照季度、半年度计算出的绩效工资分摊到每月发放,这样月度间的工薪收入将会相对均衡,在使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就可以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

2.巧用过渡期间一次性年终奖政策,合理避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企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有两种选择,由于两种选择的计税方法不同,因此,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时候,需要事先匡算,合理安排使得员工到手收入增加,提升其幸福指数。

笔者所在的出版社在2019年初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的时候,先匡算出各个员工2019年1-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通过Excel表格设置公式,采用三种方法测算,即将2018年度年终奖并入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扣税;将2018年度年终奖单独扣税;将2018年度年终奖根据员工收入的实际情况把临界值如36000、144000等的部分纳入一次性年终奖扣税,差额部分再并入综合所得扣税,最终根据这三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最低税负来确定不同员工的年终奖计税方法。

按照上述方法,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在2019-2021年间可以通过认真测算,合理筹划,达到有效避税,增加职工税后收入的目的。

3.多元化职工福利,有效降低税负

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现金形式发放通讯、交通及午餐等补贴的,应并入工薪所得,计缴个税;而据经济业务实际产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税。因此公司也可以采取间接的手段来提升职工所得,例如为职工设置上下班通勤班车,方便职工上下班,减少其交通费用;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减少员工的伙食费用;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减少员工的教育成本等。除此之外,依据税法规定,以下所得不纳入征税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在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公司可以从这些不征税项目入手,提高职工在这些方面的补贴额,同样可以达到降低税负、薪酬激励以及忠诚度提升等效用。

(四)财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尽心尽力做好服务工作

对于财务人员而言,原个税由于使用时间较长,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实施细则、报税流程以及税务筹划要点等已经深入人心,短期内要改变原有根深蒂固的理念与行为难度较大。这就需要公司领导重视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支持财务部开展新个税变动解读、税务筹划等专项培训工作,划拨专项教育经费以鼓励财务人员参与新个税相关的研讨会等,深入学习新个税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及新旧衔接政策,尽早转变原个税理念,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财务人员还必须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个税的改革工作还任重道远,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处于不断的修订完善过程中,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政策变动,思考变动原因、掌握政策精髓,及时进行企业薪酬体系的优化、税务申报的改进以及税务筹划的调整等工作。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的个税政策给出版业的财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这就要求出版业的财务人员必须深入学习、掌握新个税法律法规,结合出版企业的特色和员工的薪酬体系,做好税务申报和筹划工作,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袁玲,徐青.综合所得的税收筹划变化和税制优化路径[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8):76-80.

[2]潘新萍.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企业如何应对[J].当代会计,2018 (12):62-63.

[3]蒋微微.新个税体制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12 (30):2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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