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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2020-04-07丁艳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收治管理

【摘 要】 特殊涉毒人员,主要是指怀孕、哺乳期吸贩毒的妇女,患艾滋病、性病、尿毒症、肺结核等严重疾病的吸贩毒人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受多元价值观的影响,吸贩毒现象仍然突出,毒品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特殊涉毒人员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因打击处理难,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法律适用和人员管理的双重困境,严重损坏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隐患。须以问题为导向,从明确法律规定、源头防范、打击处理、综合施策等方面来完善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

【关键词】 特殊涉毒人员 收治 管理

毒品犯罪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乱源之一,而特殊涉毒人员的违法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违法犯罪现象,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殊人员在不同的语境下,所表达的意思和内涵各不相同。从字面意思来看,特殊人群是“弱势群体及边缘人群”。[1]从毒品违法犯罪来看,特殊涉毒人员,主要是指怀孕、哺乳期的吸贩毒妇女,患艾滋病、性病、尿毒症、肺结核等严重疾病的吸贩毒人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受多元价值观的影响,吸贩毒现象仍然突出,毒品犯罪仍然层高发态势,特殊涉毒人员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因打击处理难,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法律适用和人员管理的双重困境,严重损坏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隐患。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患严重疾病的特殊涉毒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当给予人性化的执法和监管。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应充分履行职责,依法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何破解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特殊涉毒人员涉毒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危害

近年来,我国特殊涉毒人员的涉毒问题严重。大部分特殊涉毒人员为吸贩毒人员,以贩养吸。在贩毒活动中,特殊涉毒人员大都为“零包贩毒”,采用的贩毒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相互联系在家“坐堂贩毒”,并以此物色发展“下线”,构筑毒品交易网络。二是通过寄递物流向购买毒品的人员邮寄散装毒品,如同城毒品交易。三是将毒品投掷到指定的地点,由购买毒品的人员到投掷点取。另外,还有部分特殊涉毒人员参与毒品贩运,他们大都充当毒枭人员的马仔,听从幕后人员的安排,从境外或边境采取“人体运毒”方式运输毒品,赚取费用。特殊涉毒人员的社会危害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部分特殊涉毒人员有实施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前科,即在贩卖的毒品较少或无法维持生活时,多实施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来维持基本生计,在此期间,极易诱发故意伤害、过激杀人等案事件,严重影响公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执法部门的满意度。二是特殊涉毒人员身患艾滋、尿毒症、癌症等严重传染疫病,在社会管控中系“高危人员”,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他们大都心理阴暗,在与人交往中肆无忌惮,隐藏较深,有的甚至存在报复社会的心理,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较大。三是特殊涉毒人员的毒驾、吸毒致幻行为管控难度大,极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为例,2019年,在侦办的43起毒品案件中,零包贩毒案件占48.8%,抓获的涉毒人员中有13.8%患有艾滋病、性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在抓获的426名“盗抢”违法犯罪人员中,有吸毒史的占24.1%,其中特殊涉毒人员占85%以上。

二、当前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随着国家禁毒委部署开展的“整治特殊人群贩毒专项行动”、公安机关“清缴毒患”等整治毒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持续开展,在特殊涉毒人员的管控、打击、预防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特殊涉毒人员在生理上和法律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公安机关在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法律适用和收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

(一) 羁押关押难。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病或患有急性传染病的、其他严重疾病导致羁押期间可能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甚至有生命危险的、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时,特殊涉毒人员涉毒犯罪多是量刑较低的犯罪,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处罚多是一年以下的刑罚。而在我国,一年以下的刑罚 (含拘役) 的执行机关是看守所。同时,我国《监狱法》规定怀孕或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时不予收监。因此,造成特殊涉毒人员被抓获或被判刑后,看守所、监狱因其特殊的生理情况不能收押、关押。而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城市还没有设立专门收押此类嫌疑人的场所。因此,这些人员自持持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金牌”,游走于法律边缘,利用自身生理特殊性,逃避法律的制裁。导致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人员“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局面。另外,《戒毒条例》相关规定,对《禁毒法》中规定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进行社区戒毒。但由于目前基层社区机构职能宽泛管理精力有限、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医学救助知识、对管理特殊涉毒人员有畏难情绪等原因,部分释放的特殊涉毒人员管理存在盲区。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需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将涉毒人员纳入了管控范围,由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极大的牵制了基层警力。

(二)执法风险大。在侦查办案中,大部分涉毒人员反侦查意识强,公安机关需采取潜伏、乔装、贴靠等侦查措施开展案件线索追踪、深挖彻查等工作,有的办案人员长期潜伏在涉毒违法犯罪人员身边,在此过程中,心理上易受不良思想的暗示产生负面影响,生理上容易感染疾病。同时,在抓获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此类人员患严重传染疾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行為通常不计后果,多采用撕咬、抓挠办案民警、使用管制刀具自伤自残、划破自己和办案人员的皮肤以此传播疾病等方式来逃避制裁。同时,采取驾车冲撞公安执法车辆、办案人员的极端行为时有发生。民警在此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给公安派出所等一线民警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此外,在羁押过程和羁押场所内,特殊涉毒人员极有可能因身患的严重疾病导致身体状况差而在羁押场所内出现需保外就医或因病死亡的情形。对保外就医死亡或在羁押途中、羁押场所中死亡的,死者家属通常会向公安执法部门索赔巨额赔款,要求严格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有的甚至为了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断章取义的将相关情况上传至互联网发酵,公安机关不仅面临了巨大的执法风险还面临了巨大的舆论

压力。

(三)收治界定模糊。根据《禁毒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患者不予收押,而对不能羁押但又患有艾滋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特殊涉毒人员需要管理才能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各地政府部门形成了由政府主导、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参与的特殊涉毒人员收治模式,出台了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办法等相应的规定,对该类人员进行强制收治和治疗,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萎缩了吸贩毒市场,减少了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办法属于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收治中心具有监所管理的主体资格,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而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进行规定。因此,一旦发生收治人员死亡等行政诉讼案件或涉及执法质疑时,由于据此执法的依据法律位阶较低,存在法定职责界定模糊、运行程序有瑕疵、风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等歧义。

(四)管理成本高。设置特殊收治中心需专门的收治场所,还需要投入大量的医疗费用和监管费用和人力资源。在收治管理中,大部分特殊涉毒人员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收治费用,且大部分家属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不愿意监管也没有能力监管。目前,由于经费不足和收治人员增多,设立的专门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因设立的床位少,需收治的人员多,大多收治中心人满为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特殊涉毒人员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由基层公安派出所执行,但受警力严重不足、日常的安保维稳、侦破打击、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影响,导致出现部分被取保候审人监督管理、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此外,涉毒特殊群体中,许多人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需要接受相关治疗。但实践中由于这些涉毒特殊群体大多经济困难,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各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往往只能由公安机关承担,增加了执法部门的开支。

三、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对策

(一) 完善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法律法规。法律本身落后于实践。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的支持和保障。当前,由于我国针对特殊涉毒特殊人员收治管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不完善,致使侦查阶段无法对特殊涉毒人员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影响诉讼活动顺利完成或判决后刑罚难以有效执行到位。为此,亟需完善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强立法调研,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基层公安执法、收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打击处理、收治管理、回归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收治中心的监所管理主体职能,避免出现收治关押了大量的重型涉毒犯罪人员,但在法律上却不具备监所管理主体资格的尴尬局面。要对不予收押但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人员要纳入收押范围,对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特殊涉毒累犯、重犯,要从严处理,不予监外执行,消除其侥幸心理。要明确特殊涉毒人员在监管场所因疾病死亡等突发事件的免责条件,为执法人员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消除执法的后顾之忧。要加强财产罚的适用范围,通过高额的财产罚来减少违法犯罪的内因,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要考虑其犯罪动机和现实危害,可规定对此类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参加公益劳动,以此发挥法律示范效应。

(二)建立健全统筹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涉毒违法犯罪尤其是特殊人员涉毒违法犯罪,仅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所产生的社会效能单一。要注重发挥禁毒委统一领导的职能作用,将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法院的协作联动,建立特殊涉毒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如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快捕快诉,减少该类人员的在押时间。同时,公安机关各警种内部要加強协作联动,指挥、情报、刑侦、治安、基层基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特殊涉毒人员案件线索的源头摸排,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开展人员风险等级研判,做到管理不漏人。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沟通协作,建立对刑满释放或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涉毒人员的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派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一体联动工作模式,结合公安信息化应用平台,做到月走访、季研判、半年回访,实时掌握人员思想动态,确保消除社会安全风险隐患。

(三)分类建立专门的收治场所。鉴于特殊涉毒人员身体状况和现实危害,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违法必究相结合,有必要分类建立专门的收治场所。针对怀孕和哺乳期的特殊涉毒人员,要建立专门的临时羁押场所实行专门监管。[2]从打击处理视角来看,保证了此类人员的正常羁押,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又保证了孕妇和小孩的健康。要扩充现有的收治中心、看守所,加强对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监所医院建设,减少关押的特殊涉毒人员外出就医的风险隐患;配备专业的监管医护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既使特殊涉毒人员受到有效制裁,又人性化的开展戒毒管理。要在现有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内设立专门的特殊涉毒人员监管区,加强公安监管医疗类专业民警的招录,不定期的强化医学知识、防自伤自残等监管场所业务知识培训,真正做到有能力关押特殊涉毒人员群体。

(四)加强禁毒源头防范。积极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大力宣传举报有奖制度,向社会征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号召全社区参与禁毒战争。要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平台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利用走访调查、便民理论服务宣传禁毒工作。积极推动禁毒防范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组织民警进校园开展禁毒知识教育讲座,组织在校学生参观戒毒所。组织开展公开焚烧毒品大会,举办禁毒志愿者骑行接力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禁毒的良好风尚,从源头上遏制吸贩毒行为。

(五)积极帮助特殊涉毒人员回归社会。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人利用生理特殊逃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处罚,从而造成犯罪成本的降低,这本身就是法律和社会所面临的难题。[3]全社会要消除对特殊涉毒人员中艾滋病等疾病人员的歧视,在日常管理中,公安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要树立情理法相统一的理念,摒弃“管人者”自居的心态,保障特殊涉毒人员的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街道、社区要综合运用走访慰问、法制宣传、教育感化等方式,消除特殊涉毒人员的对立情绪,使其树立生活信心,防止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要完善社会救济制度,民政、医疗、人社等部门,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对符合办理低保、社保、医保的次类人员给予支持保障,同时,在创业扶持上给予支持,引导其通过合法劳动回归社会,最大限度的减少影响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 李云鹏,《特殊人群涉毒问题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2] 李光懿,《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的立法思考》,《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3] 包涵,颜增.《涉毒特殊人群收治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56期.

作者简介:丁艳(1984——),女,瑶族,湖南怀化人,法学硕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现代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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