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传染病防治法重构疾病控制机构工作机制
2020-04-01解志勇王梦菡
民主与法制 2020年9期
解志勇 王梦菡

>>东方IC供图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控制过程中,我国疾控机制在病毒研究、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诊疗规范发布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控制了疫情恶化,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众多国家的赞誉。然而,疾控机制在疫情早期的监测、预警工作效果并不理想,错失了控制疫情的黄金时间,造成病毒的肆虐。可见,我国疾控机制仍有许多待改进之处,这都要体现在对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现行疾控立法及其弊端
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目的为防控、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规定了传染病预防、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等事项,疾控机构的职能分散在不同章节、条款中。
(一)我国疾控工作机制的体系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的疾控体系,正如其名称一样,承担着各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监测、预防、医治、预测等工作,其核心机构是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代表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称疾控机构)。有几个特征: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疾控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由同级卫健部门领导,属于全额事业单位。目前,我国已有3500个各级疾控机构,共19万工作人员。疾控机构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
在职能特性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疾控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等因素进行监测,收集疫情信息并报告,实施人民政府制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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