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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辨析李白的户籍变更

2020-03-28万雨

文教资料 2020年35期
关键词:户籍李白

万雨

摘   要: 本文从《唐律疏议》的相关律法着手,以李白从山东到江西再到流放夜郎、半途遇赦为线索,辨析流放过程中李白的户籍变更及相关法律依据,借此说明唐朝的户籍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特点。

关键词: 李白   流放   户籍   唐律疏议

李白流放夜郎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辨析李白户籍如何变更之前,我们先确定几个事实:李白犯何罪、判何刑及流放何地。再以上述几个事实为依据,结合《唐律疏议》相关内容,简析李白流放夜郎不合律令的问题,辨析他的户籍变更、其妻的户籍变更及重新入仕的合理性。

一、李白流放罪名及流放地

至德元载(756年),安史之乱爆发,为平定战乱,永王李璘于十二月率水军东进,擅自引兵东下招来责问,李璘大怒,进军当涂。唐肃宗下诏令其率军返回蜀地,李璘拥兵而不从。李白数次犹豫后决定接受李璘的征辟,并作诗《永王东巡歌》抒发建功报国情怀。然而永王此举最终导致被征剿,引起李唐王朝的内部战争,兵败后李白在浔阳入狱。

李白从入幕李璘到兵败丹阳不足一月时间,但是已构成谋反事实。《唐律疏议·名例六》:“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①(64-65)“十恶”的内容最集中地反映了唐律的主要任务和特点,谋反是十恶之首,性质严重。依据《唐律疏义》可知谋反罪有以下三个特点:谋反即罪,即使没有危害;谋反之言即罪,即使没有行动;一个人也可称之为谋。因此,李璘已经完全构成“谋反”罪。李白作为李璘的“从事”官(见《旧唐书》),职掌机要文书工作,虽不是核心人物,但也是重要人物之一。因此李白屬于谋反从犯,构成连带谋反罪。又据《唐律疏议·盗贼律》:“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②也就是说,凡预谋造反及行大逆的,都应处斩,李白依唐律被处以死刑是很正常的。

但是事实上李白并没有因谋反被处以死刑,而是被判流刑。《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②以上五种流刑中,“反逆缘坐流”指因谋反或者谋大逆等犯罪的亲属受连坐而判处的流刑。李白虽自称皇室同宗,但是事实上仍然无法与李璘确定亲属关系,故不属“反逆缘坐流”,更不属于“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此外,加役流旧是死刑,普通3000里流刑赎铜百斤的制度并不适用。根据李白的财力,也不至于拿不出赎铜百斤,因此李白并不是没钱赎,而是不能赎。由此我们可断定李白流放夜郎应该属于“加役流”③(9-10)。

《唐律疏议·名例十一》中提道:加役流旧是死刑,于武德年改为断趾之刑。统治者恩弘博爱,宽宥处理,在贞观六年奉制,将其改为加役流。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流人需流放三千里,劳役三年。李白连带犯“谋反”罪,按理应判死刑,处以绞死。然而御使中丞宋若思、江南宣慰使崔涣等人营救,加之李白“谋反”确实可能是受“蒙蔽”之举,故而认为李白罪不当诛,改判加役。

李白属于政治犯,且社会名望高,根据唐初长孙无忌的建议,政治犯一律“别赦常流”,要“以为永例”。且《唐六典》卷六有:“凡律法之外,有殊旨别赦,则有死、流、徒、杖、除、免之差。”④并注曰:“谓有殊旨别赦:宜杀却、宜处尽、宜处死、宜配远流……”④从情节来看,他受到威胁驱使,但确实与主犯有“共谋”的嫌疑;在当权者看来,与主犯相较而言只有罪行轻重之别,根本性质并无不同。因此,李白被当权者打击、流放夜郎是必然的。

根据上述加役流的特点,李白的流放距离应为三千里。唐代夜郎在珍州辖境,距离播州约370里,播州(今贵州遵义)在京师南3193里,因此长安到夜郎共计逾3500余里路程。根据唐朝流放距离的衡量标准,以都城长安为起点计算,基本符合加役流“流三千里”的要求①(64-65)。

二、李白流放夜郎后的户籍变动

关于李白流放夜郎行进路程是否符合律令、户籍变动及其妻子的所受刑罚及户籍问题,笔者将结合《唐律疏议》及《唐六典》中的相关律法进行分析。

(一)行进路程是否符合律令

《唐律疏议·名例十一》中规定凡处流刑的人发配在路上遇赦,计算行程超过程限的,不得因赦免而免刑。

李白赴流所,属于《唐律疏议》中的水程、溯流、重舟。《唐六典》卷三对行程规定有这样的描述:“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泝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③(9-10)李白必须达到日行四十里这一标准才算没有违反唐律。李白乾元元年春从江州出发,次年春遇赦时尚在夔州以西的“半道”上(《流夜郎半道承恩放还兼欣克复之美书怀示息秀才》诗题就可佐证)。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李白总共只走了约三千里,平均每天不满十里,甚至很长时间都没有按规定江行,而是在各地逗留。他的行程严重违反了程限,不在赦免的范围,可他也遇赦放归。

李德辉先生否定了乔长阜先生“遇夏水方涨”的观点,给出了可能的解释是:在流贬的实行过程中,各地政府并不是因为李白是名士而格外开恩,而是均并未严格依照唐代法令的规定对待身无官品的流人。当时各地政府对流人流放途中管理较宽松的情况普遍存在,到了玄宗朝已然十分严重,诏敕上也有所反映。《唐会要》卷四一中提道:诸色流贬之人常常在流放途中多作逗留,郡县阿容并许其停滞。尽管朝廷三令五申,此类现象还是未能杜绝⑤(205-214)。唐代流贬人未按期到达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沈佺期有诗《初达 驩州》:“自昔闻铜柱,行来向一年。”⑥就可印证。沈佺期流放欢州,神龙元年二月上路,将近一年才到达欢州。这就解释了李白流放途中为什么行进速度不符合规定却也被赦免放还。

(二)李白户籍的变动

《唐律疏议》各律条中凡称“加役流”的,内容都是流三千里,苦役三年。流刑苦役期满及遇赦免除苦役的,就在配发地依户口制度入籍。流人在流放地服役一年至三年,或者服刑期限未满会赦,都要落户在流配地。

编制户籍是一项庞大的耗时耗力且需要大量经费的复杂工作,流人不会立刻改变户籍。唐代户籍制度三个紧密连接的环节分别为手实、造籍、计账。政府依据居民手实编制户籍簿册,再以此计算来年的财政收入。由于计账事关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因此手实和造籍非常重要。这在《唐律疏议》也有记载:“籍谓三年一造,申送尚书省。流人若到配所三年,必经造籍。”②

武德六年(623年)发布法令,要求每年都对本州、县的人口计账一次,每三年核实修订户籍一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所以,户籍的变更是三年一次的,如果户籍统计(最长三年)前服役结束,流人的户籍还在原户籍所在地;如果恰好在服役期间经历户籍制作统计,那么流人服役期间户籍要落户流配地。李白的情况比较特殊,道中会赦,尚没有服刑,还没有来得及造籍就已经被放还,所以理论上说,李白的户籍并未变更。李白原是“黑户”,并无户籍,入官后落籍山东,根据《旧唐书》记载,李白是山东人,所以李白流放会赦之后户籍仍在山东。

(三)李白妻室的流放及户籍变动

《唐律疏议·名例二十四》规定:妻与妾现已成婚的,都应随丈夫配发,并且依据规定:犯流罪经审断定罪,不许休弃遣走妻妾。对于父亲祖上及子孙则没有硬性规定,去留都由他们自己决定。

又据《唐律疏议·名例十一》:“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徙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以《留住法》,加杖配役。”②因此,宗氏作为“无官者”因“缘坐反得流罪”理应与李白一同流放夜郎。然而流放过程严酷、流配地点险恶,对于年逾半百的妇人来说过于残酷。依据《唐律疏义·名例三十》中所提“凡犯反逆缘坐流之妇人年六十或身患废疾可一并免除刑罚”可知,妇人与男子流放之法并不相同。宗氏当时已有六十岁,还有一种情况是宗氏有疾病在身,依上述任一种原因宗氏都是可以通过唐律免除流刑的。因此,宗氏送李白离开后仍然留在江西。如果宗氏年龄未及六十或体健无病,那就另作他论,不仅要依法流放,还要承担繁重的徭役,根据唐代的户籍制度还有落户夜郎的可能。

唐代里正登记户籍信息时按例以男子作为户主的主体,以便于收缴赋税徭役及维护儒家父权和夫权为上的统治思想。因此户主被登记在男性名下,户主变迁户籍时,妻室也应随之变迁。当作为户主的成年男子按律流放、在流配地入籍时,其妻室也必须落户当地。

流人的流放期限一般都是有限的,服役完毕后可以返回原籍。然而多数平民百姓常常因路途遥远或者费用高昂无法返回原籍,需要与当地的人口居住协调,家属也要强制落户。李白等一些身份特殊的官员当然不在此列,流放期限满后可以照常重新步入仕途,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流放官人户籍落户及重新入仕

唐代皇帝赦宥频繁,流人被赦免放还的情况不在少数。按照律法规定,流人只要是在规定行程之内遇赦就可以蒙恩放还;行程违限或流放途中逃亡者,纵逢恩赦,也不得辄还故乡。法律虽是如此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待流人还是非常宽松的,即使流人行程违限或者不按规定行进,也没有采取太过严厉的处罚方式。

除地方政府管理宽松外,君主曲法施恩也是一大原因。唐代皇帝颁降恩诏,特别指示放还流人的记载俯拾可得⑦(178-215)。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十一月大赦,宣布放还除反逆缘坐的所有流人。除了皇帝特恩放免以外,按照唐代律令,流放官人服服役期满(常流一年,加役流三年)或者流放过程中遇赦,满六年即可重新步入仕途,因谋反、大逆之罪流放的不在此例。

李白受谋反牵连,所犯之罪属于十恶之一,即使遇到赦免也要被除名,且按上述分析不在重新入仕之列,因此理论上说,只要李白背负谋反罪名,就不得为官。宋若思后来出面向朝廷推荐李白,请求朝廷授予李白一京官,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李白因《春令减刑德音》的颁布洗脱了谋反罪,得以平反。

四、结语

李白一生漂泊,运途不济,屡次受挫,最终因缺乏政治敏锐度导致政治悲剧,长流夜郎。李白流放夜郎应属“加役流”,按理妻室同流,但是由于李白妻子宗氏年迈或疾病缠身,是免除流刑的。服役一年和三年,或者未满会赦的流人,户籍都应落户流配地。但是李白流放途中会赦,理论上户籍还在山东。虽然流放期限是有限的,但是对于大部分白身来说,服刑后回到原户籍所在地非常困难,所以大多还是落户在流配地;对于官人来说,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是可以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其中满足条件的官员满一定年限后也可以重新入仕。李白背负谋反罪,既已除名,本无缘重新出仕,但平冤昭雪,得宋若思等力荐,《为宋中丞自荐表》辩丽横肆、气势磅礴,是对李白晚年生活进行研究的重要依据。

注释:

①王义全.李白流放夜郎在唐律中的依据及公正性[J].科技信息,2013(08).

②[唐]长孙无忌,等编.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③邱烈祥,温江仁.从唐律看李白流放夜郎[J].兰台世界,2011(28).

④李林甫.唐六典[M].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⑤李德辉.唐代流人制度与李白的流放[A].中国李白研究会,新疆师范大学,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李白研究(2005年集)——中国李白研究会第十一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李白研究会,新疆师范大学,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李白研究会,2005.

⑥沈佺期在《初达驩 州》中写道:“自昔闻铜柱,行来向一年。”

⑦陈俊强.唐代前期流放官人的研究[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5(00).

参考文献:

[1]刘昫,等撰.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长孙无忌,等編.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李林甫.唐六典[M].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4]刘俊文.唐律疏义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5]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82.

[6]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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