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法学浅析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020-03-28刘泓沛杨阳杨雪隆张晓云

青年生活 2020年6期
关键词:界定公共利益

刘泓沛 杨阳 杨雪隆 张晓云

摘要:在我国不动产征收法定条件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由于我国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存在未明确内涵、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冲突、立法模糊等问题。这使得我国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对于明确不动产征收问题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 ;界定

引言:

“公共利益”是征收的法定条件,但因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且范围模糊不清。使得在面对征收时,有关征收部门没有有力的依据论证征收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我国不动产征收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对不动产征收立法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但仍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解释,也没有明确指出公共利益由谁界定。

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一)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内涵不明确

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所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2],公共利益作为诸多法律的立法目的,但其不是实体存在的、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且没有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使得不同主体对于该抽象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二)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立法模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了罗列,但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穷尽公共利益所包含的所有范围。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兜底条款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但因为未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定义使得自由裁量没有依据且不同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不同标准,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困难且使得各判定失去统一性。

(三)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不明确

我国先立法对不动产征收没有明确指定主体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只规定由市、县级政府做出征收决定,而在做出决定前应该由谁来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仍未明确。

三、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建议

(一)明确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现目前我国的立法形式主要分为:概括式、例举式、概括式与例举式同时运用[1]。由于概括式界定都较为笼统在实践中往往会滋生许多问题;例举式虽然表面看上去很完备,但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概括式与例举式同时运用能在一定程度使概括式与例举式单独运用时的弊端互为所长。在对于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内涵的立法中,我们可以采用概括式与例举式同时运用+概括式与反例举式同时运用的情形。在正面概括与例举的同时新增概括式指出非公共利益建设的概括性规定并通过反例举形式明确指出哪些建设活动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缩小立法范围的作用。

(二)完善不动产征收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立法开辟了先例,但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穷尽所有情况。为此针对实体界定可以将公共利益类型化[4]。

1.明确目的应当为被公众使用或为公众牟利,其目的不应是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共利益指引下展开的征收活动必然会在将来的社会活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但这必须与为了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而征收做出区分。

2.受益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这要求受益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首先公共利益指向的群体是无法提前知晓的。其次多数人的划分并不能用特定的数字或单纯的比列进行,在这其中可以引入比例原则来进行规范。

3.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对于公众而言要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中应当包括远期价值。

(三)明确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现学界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主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由立法机关作为界的主体、由司法机关作为界定主体、由行政机关作为界的主体。但若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独立作为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则各有弊端[5]。实质上不能公平权衡被征收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故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应当是由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的,除此以外三机关还可以在广泛吸收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结束语

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概括描述的模糊性使实践缺乏理论依据,长期以往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就此我们应当明确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在完备过程中不断吸纳来自社会各阶层意見,根据社会变化提出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兰措卓玛.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与立法思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陈锐雄.民法总论新论[M].三民书局,1982.

[3]高佳,冯晓健.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4]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坛,2009.

[5]吴蔚波.我国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的法律界定与程序规范[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作者简介:

刘泓沛(1998-),女,藏族,四川省汶川县,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杨阳(1997-),男,羌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杨雪隆(2000-),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张晓云(1998-),女,汉,四川省成都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界定公共利益
外语学习中的自我界定
议论文概念界定的几个问题
基于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浅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共利益”问题
简论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
高血压界定范围
试论装饰雕塑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