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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男子因抗疫情防控入刑

2020-03-28应梦轩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许某检察院嫌疑人

应梦轩

疫情防控期间,志愿者们挺身而出参与社区联防,为战“疫”默默奉献。但有人却无视规定,拒不服从防控管理,甚至殴打、辱骂志愿者,让人心寒。2月18日,上海市首例殴打防疫志愿者涉刑案件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凌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今年1月31日,毛某开车将孙子送回其父母,即犯罪嫌疑人凌某家中。毛某驾驶的车辆欲进入小区时,被当时正在该小区门口开展疫情联防工作的志愿者许某拦了下来。

许某向毛某解释称,因当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根据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非本小区车辆不得入内,希望毛某予以理解、配合。但毛某并不理睬,而是与许某发生争执,并打电话通知住在该小区内的犯罪嫌疑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

凌某和吴某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规定表示不满,并辱骂许某,双方发生口角。之后矛盾升级,犯罪嫌疑人凌某不顾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的劝阻,上前推搡许某,徒手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许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许某腰部等处受伤。

经鉴定,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闵行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将凌某抓获,并于2月6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凌某刑事拘留。同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2月10日,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提请批捕。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重大疫情期的小区管理,借故生非,殴打志愿者,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故于2月11日决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凌某批准逮捕。第二天,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区法院审查起诉。

2月18日,该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区检察院派出检察长、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向法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由于对小区疫情防控措施不满,实施了将被害人摔倒在地、骑坐其身上的行为及后果。

最后,法庭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以案说法】

区检察院经审核后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凌某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拒不配合社区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对志愿者根据社区要求提出的极为简单的、很容易做到的一些基本要求拒不理睬,并对志愿者随意辱骂,并升级为肆意殴打,其行为不仅对志愿者个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更重要的是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犯罪嫌疑人凌某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当前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是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的首要,凌某肆意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最严重破坏,应从重处罚。

今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依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其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社区志愿者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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