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QQ账号”背后的法律定性分析
2020-03-25李培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 盗窃 诈骗 通信自由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作者简介:李培丽,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56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简介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欲出售其名下网红QQ账号,在与被害人许某某取得联系后,两人以14万元的价格商定转让该QQ账号。后被告人王某在收到被害人许某陆续向其支付的14万转让款后,即使用好友辅助的申诉方式将该QQ账号取回,并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
(二)分歧意见
1.本案成立盗窃罪
该观点认为,《刑法》第九十二条并未穷尽列举财产形态,也并未排斥虚拟财产,本案QQ账号作为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内。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好友辅助的方式将QQ账号秘密取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成立诈骗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事前诈骗,即是假卖行为。被告人以骗取对方钱款为目的,骗使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并获取转让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利用好友辅助验证取回账号时,使负责判定账号归属的核对系统或者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占有使用该QQ账号,属诈骗行为。考虑到后台系统有系统核对和人工核对的区别,在人工核对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三角诈骗。
3.本案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该观点认为,在面对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且难以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等实际困难时,该案如被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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