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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

2020-03-23赵晨

现代交际 2020年4期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

赵晨

摘要: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重塑政府和市場关系的关键所在。在经济增速下行和国际经贸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企业对发展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强化产权保护、降低税费负担、避免要素成本过快上涨、提升政策协同性等方面。通过分析影视行业现状,建议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工作,进一步巩固优化政务办事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失信企业 优化营商环境 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G6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052-02

2019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1]。

可见,建立健全失信企业惩戒制度是泛珠三角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有重要意义。泛珠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在中坚力量,在新经济、全球化和地区产业结构重构与转移等背景下,泛珠三角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正发生着新的变化。经济等多维度快速发展使该地区企业内外部治理问题层出不穷,企业主体创新合作结构,强化合作机制环境下,企业失信问题尤为突出。

一、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的必要性

企业失信,顾名思义,企业在同等主体合作之前并未遵从法律或者行业信誉,造成企业的社会评价较低,甚至违规违法,屡教不改,从而扰乱正常的商业环境,影响行业整体风气。

举个例子,影视行业已经形成独有的特色与合作习惯,又有其高利润、高风险、高回报与交易非传统性特点,这导致影视行业内部交易出现种种问题。如有些企业投资影视或者广告植入,并在影视作品未完成前谈妥,甚至可以连剧本都没有,这时,促成合作的基础,除了对影视公司本身专业度的认可,更需要投资者对影视公司的高度信任。但在现实中,大多数影视公司会先要求投资主体支付高额的作品摄制费,然后,拿着投资者的钱消失不见踪影,影视作品上线遥遥无期。

还有一种影视公司,片子拍完了,并且上映,票房大卖,收入不菲,但就是不把合同约定的票房分成支付给投资者,导致双方纠纷不断,最终诉讼。影视行业的老赖很多,因为知名影视公司寥寥可数,能盈利的也少之又少。无良企业主体的法人代表一人设立了多家影视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企业,实质上都是空壳公司,为的是方便变换主体,牟取利益。如果其中一家主体涉诉,甚至被强制执行,便无法在短期内限制该企业的商业活动。某影视工作室(有限合伙企业)拖欠投资者近200万的票房分成不予支付,当投资企业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对方不但不接收法院传票,甚至使其账户仅有1万元在账,投资者被告知轮候冻结,等待法院公告送达,而这家涉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仍然坐着头等舱豪华航班来往于世界各地,出入高档酒店。

此等无奈并非个案而是行业现象,权利人虽然积极争取权利,但面对特殊行业,取证、诉讼、执行也有很大难度。失信执行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也是问题之一,使该制度在执行中会引发不少争议。

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现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对失信惩戒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并且在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正[2],但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区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例如企业失信主体应当与个人失信主体区分开来,分别建立失信主体档案;二是对于具体的公布地点、时间方式等未明确,或者关于有些人在经济和名誉方面受到损失时,应该设立对应改正机制,准确无误后为错列人员恢复名誉;同时,在有公信力的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但若干规定的内容规范较少,不能应对多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国目前的失信惩戒制度,属于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惩处违法经营者的权力。在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下,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各部门很难统一认识,协同难度较大。

三、对失信企业现状的整改建议

1.对失信企业行政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行政部门应当多渠道多角度整理失信主体信息,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应该分等级排列:严重失信、中度失信、失信状态等级别。针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某方面采取限制,如限制某些行业在资金方面的申请,严格审核某些审批项目等[3]。对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联合惩戒落实到个人。

2.完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失信主体的信息披露是不能仅依靠行政及司法主体的,应建立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并联合社会多方面力量。在新媒体爆发的现代社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应当与各大新闻媒体联动,将失信人员失信的行为迅速广泛地传播,以对失信人员造成压迫感,从而便于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核查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识别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3.加强对执行不公、执行误判的监督力度

健全制度的最终形态是环状闭合式的,那么失信惩戒制度的最后一环一定是监督。面对执行出错、执行舞弊等问题,检察系统应当设立完备的监督机制,各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有利保障。检察院的监督机制不是对法院执行的限制,而是法院合理合法准确执行的保障。一方面,保障避免错误执行、过量执行标的案件发生。从“台州市天台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错误执行”案件中我们看到,该市检察院接到群众错误执行的控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用最短的时间核查出法院执行中的错误,最终帮助被执行人删除失信记录。另一方面,检察系统可依法行使其检察职能,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

四、结语

以影视行业为例,阐述与分析失信的企业、企业惩戒制度的现状和必要性,面对行业乱象及制度不合理,我们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以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信用联合惩戒是基于对信用状况的评价而实施的一种信用约束,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对失信人依法实施的相应惩戒,还包括行政性、市场性惩戒措施,只有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管控,将各方力量集中起来,形成完备的信用惩戒链条,才能建立良好高质量的法治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信用中国(广东广州)[EB/OL].(2019-02-20).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lianhejiangchegn/201902/t20190219_147239.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A].2017.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A].2017.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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