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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的“类比”尝试

2020-03-20熊腾

当代文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主观性判断力类比

熊腾

摘要:在《判断力批判》中,为了阐述判断力的先天原则,康德首次引入“类比”思维,借助于反思判断力的提出,以及情感能力的主观性特征,将“类比”从单纯的修辞性话语提升为一种原则高度的运作方式。这可以说是康德为了统一整个批判体系而在审美情感领域中的一次大胆尝试,美学也因此具有了一种独特意义。

关键词:康德;判断力;类比;主观性;情感

在康德最初对批判哲学体系的建构计划中,他并未考虑到《判断力批判》的写作工作①,在他的哲学体系中,目的论这部分作为联接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中介和桥梁,“被认为最缺乏先天规定的根据”②。康德期望在此方面取得突破,他以情感能力为突破口,将自然和自由之间的中介任务托付给了审美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知、情、意”的三分体系,审美作为人的情感方面,成为中介知识和意志的桥梁。不过,在《判断力批判》对中介问题的具体解决思路中,我们会发现,康德往往在关键的论述中使用“类比”式的修辞方式。这类现象的意义不可小觑,因为使用一种模糊的“类比”方式进行论证,这本身与逻辑论证所要求的高度严谨性是背离的。更重要的是,这些“类比”现象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往往出现在论证的关键环节上,它们涉及的问题非常紧要,从中辐射出的问题更是广泛而深入,几乎涵盖了康德美学中的大部分主题。关于此种“类比”现象,如果缺乏相应的敏感性而忽视它们的话,那么对于《判断力批判》和康德美学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难免会理解不清,得不到有效的梳理或解答。另一方面,如果将其中的“类比”单单理解为表面修辞意义上的运用,那么无疑又会将康德相关论述的可靠性置于非常不利的情况,并且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于康德的误解和非难。在笔者看来,“类比”现象绝非仅仅是康德偶然不经意为之的修辞方式,也不是面对分裂问题无可奈何的妥协之策,它其实是康德在知识的逻辑论证之外,对于一种新的可能性论证的尝试,而且也只有这种迥异于逻辑推论的方式,才有可能打通自然和自由,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连接为一个整体。下面,试对上述看法做一个初步论证。

一  导论中“类比”的引入和确立

《判断力批判》的导论是整本书的核心和概要,此导论有先后两个版本,正式出版的是第二版,它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简要的修改,使之更加简短精炼。康德的两版导言提出了一种建筑术上的考虑,即建立起判断力和愉悦的情感能力之间的联系,并为这种联系寻找一种先天原则③。他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个是判断力究竟有没有先天原则?以及这种先天原则与中介问题有何关系?

我们发现,康德在回答这些问题时,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论述策略,他将判断力的先天原则与一种“类比”式的运作方式联系起来,这种“类比”不同于知识性质的逻辑运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推论或证明,而是更多地与一种“主观猜测”相联系。然而从常识看来,主观的猜测怎么可能担任起严肃哲学体系的建筑要求呢?在这一点上,康德很自然地遭受了诸多非难。不过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鉴于批判体系中分裂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康德不得不在客观逻辑之外,寻找新的进路的可能性。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把中介自然和自由的重任交付给审美,那么他必然需要在知识和意志的体系之外,寻找新的审美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既不同于认识的逻辑判断也不同于实践的完善目的,它在人的情感主观性中开辟出一种崭新的关联世界的方式。这是一项大胆的尝试,康德以为,唯有在这种审美的中介下,人的自由才不会是一纸空文,理论和实践的分裂问题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开始的新尝试,集中表现在反思判断力这一关键概念上,而反思判断力的主要内涵又集中在其先天原则即合目的性原则上。康德正是在处理合目的性原则时引入了“类比”这种新的运作方式。

首先,康德在导论的第一、二小节概述了整个批判哲学体系的基本背景后,提出了前两大批判遗留的分裂问题,同时明确了本书的基本任务就是解决此问题。在第三小节,康德将判断力作为切入此问题的钥匙。他在此处首次引入“类比”概念来猜测和论述判断力的先天原则:“不过,在高层认识能力的家族内却还有一个处于知性和理性之间的中间环节。这个中间环节就是判断力,对它我们有理由按照类比来猜测,即使它不可能先天地包含自己特有的立法,但却同样可以先天地包含一条它所特有的寻求规律的原则,也许只是主观的原则……但这方面(按照类比来判断)还应该有一个新的根据来把判断力和我们表象能力的另一种秩序联结起来……所以至少我们暂时可以猜测,判断力自身同样包含有一个先天原则并且由于和欲求能力必然相结合着的是愉快和不愉快,判断力同样也将造成一个从纯粹认识能力即从自然概念的领地向自由概念的领地的过渡,正如它在逻辑的运用中使知性向理性的过渡成为可能一样。”④

在引文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既然康德将判断力定位为知性和理性的中间环节,如果判断力确实如康德所说,能够中介起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那么它理应具备某种先天原则,因为先天原则意味着先验哲学的高度,即在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保证下,能够在理论的彻底性方面没有遗漏,这是经验原则所无法达到的,也是批判哲学体系所必然要求的。但令人意外的是,在这种应该力求严谨和精确的场合,康德却反其道而行之,使用了一种弱意义上、至少是不确定的表述——“我们有理由按照类比来猜测”,这样的语气难免给人底气不足的感觉,似乎这样的处理方式更多是一种不得不如此的妥协之策,如果康德声称对分裂问题的解决只能用一种单纯的猜测(vermuten)来表示,那么这种说法显然不能使人满意,更不能使人信服。

这里非常容易对康德做出武断性的解读,一方面源于康德論述时使用的模糊性语气,另一方面在此论证的合法性上,似乎也存在疑点。美国著名康德研究专家Guyer就认为,康德通过这种论证方式,实际上一开始就预设了最难证明的东西,被预设的东西(即判断力的先天原则)本来是需要证明的目标,现在反而成了论证出发的前提,这不可避免地会有一种循环论证的疑难⑤。根据这种解读,康德的这段论述在论证的合法性方面是存有疑问的。

这两段进一步地解释了何谓合目的性原则的主观性。康德认为,合目的性这一先验概念不在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两者统辖的领地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有自己独立的领地,在康德对哲学的基本划分中,判断力没有自己独立的立法领地,但合目的原则作为一种先天原则,其本质内涵就是要为某种对象进行立法。因此,康德将合目的性原则处理为一种独特的自我立法的原则,这一特性可以概述为:主体的一种自我反身式的反思特性,即再自律(Heautonomie)。合目的性原则在这种再自律性中并未给客体自然添加任何东西,因此它只是以自己为对象,不对自然对象颁布任何规律,这的确符合康德对判断力无立法领地的基本规定。由此,判断力在此种先天原则中反而具有了一种优势,它凭借不涉及客观质料的主观再自律性,能在知性立法和理性立法的具体冲突中抽离出来,不会因为其中一方而偏颇另一方,这种第三者的中立性为其提供了中介过渡的可能。也就是说,它可以作为考察自然的一种特殊工具,当知性的合规律性原则和理性的终极目的原则对同一个自然对象发生激烈冲突时,判断力的合目的性原则能够在其再自律性中进行自我立法,反过来为两者的调和寻找一种特殊的主观视角,两者的过渡在此种意义上获得了可能。

因此,康德在结合判断力和情感能力时使用“类比”式的猜测,其实正符合合目的性原则本身的主观性特征。反思性判断力的提出,即其作为分裂问题的解决钥匙,并不像第一批判中的规定性判断力那样,能够在一个严格的推理链中获得证明,那是在认识论和经验范围内的论证方式,一旦问题扩展到理性层面,人类就缺乏客观的、实然有效的论证手段,因此就只剩下“类比”这种唯一可以设想理念的方式13。它能够提供一种主观的、应然有效的证明,这是一种弱意义上的论证方式,人类凭借这种方式毕竟获得了一种途径来过渡到无条件者的理念层面。实际上,这一弱意义上的“类比”论证方式,不仅没有成为反思性判断力的负担和缺陷,反而能赋予其灵活多变的丰富内涵。不过,“类比”在其主观性中依然具有一种自我限定。一方面,它固然不同于知识对自然颁布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逻辑运作,但另一方面,它依旧在一种原则的高度上具有自律性,这种自律性表现在它将自己限制在主观的情感领域内,只对自己立法,它在立法中给出的先天原则并不是一种知识性的规律,这意味着它在客观的知识层面不具有实在性,它被限定在情感的主观领域内,抽离于任何外部的客观质料。在此种漠不相关性中,“类比”与康德所要求的审美无功利性紧密相连,在某种程度上为康德美学的形式主义提供了一条隐蔽线索。

三 “类比”的非推论性

康德在划分两种不同的判断力时,将反思判断力的运作方式定义为“为特殊寻求普遍”,以区别于规定性判断力的“将特殊归摄于普遍之下”。他显然有意在审美领域内,探索一种不同于逻辑运作方式的情感模式。简单来说,规定性判断力在于“归摄(subsumieren)”行为,而反思判断力在于“寻求(finden)”行为,前者是知识层面的严格逻辑推论,而后者则试图在审美领域探索一种“类比”式的非推论方式。

具体而言,对于两个不同的对象,如果能够用一个严格的推论性关系来概括,那么这就属于归摄和包含的关系,其中一方被包含在另一方的内涵中,这是规定性判断力的运作方式。而如果两者之间缺乏明显的推论性归摄,那么只能尝试在“类比”中建立两者的关系,这种关系虽然不像知识那样是客观实然的,却可以理解为主观意义上的范导性或调节性。在康德看来,对于两个难以在严格推论中获得联系的对象,“类比”法是一种特殊的统一模式,是在知识失效的场所重新建立秩序的特殊方式。

在“类比”所适用的场域中,目标对象由于各自具有对方无法统摄的部分,因此它们处于一种相互排斥的状态,以至于無法在知识体系中建立直接推论式的逻辑过渡。就此而言,“类比”方式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其涉及的双方所相互保持的异质性和独立性,各自具有某种无法借用、不可替代的部分。康德将这种独立性表述为:“对于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我们虽然可以正好在它们不同性质这一点上对一方仍然按照与另一方的某种类比来思考;但由它们不同性质的那一点出发,却不能从一方按照类比推论出另一方来,即把这一方的特殊区别的标志转移到另一方身上去。”14

这里康德强调了“类比”与推论的不同,其要点在于,“类比”不能将其中一方的特殊部分(异质部分)转移到另一方。也就是说,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诚然可以通过“类比”联系起来思考,但作为两个独立的对象,其区别于对方的特有性质并不能在“类比”中被抹除,这是康德对“类比”的一个基本限定。它必须被限定在其主观性中,无法达成一种逻辑推论式的强意义过渡,只能有一种弱意义上的过渡,对象双方的独立性在此意义上被保留。就此而言,“类比”在其非推论性上承接着最经典的康德体系的批判方法,即它需要自我澄清和划界,当对象双方处于“类比”关系时,何者可以转移和借用、何者必须自我限制、保持独立。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有不少使用“类比”运作方式的实例,包含四个基本要素。以专制国家和手推磨的类比为例,这四个要素是:君主、国家、手、磨15;以自然目的之物与艺术的类比为例,这四个要素是:原始存在者、自然、艺术家、艺术品16。这里必须澄清,“类比”不是直接发生在四种要素之间的替代和借用,而是发生在前两要素之间的关系与后两要素之间的关系的替代,也就是所谓的规则的借用。在第一个例子中,手推磨的推动关系被借用在君主和国家的关系中,于是我们“类比”地说,君主统治国家好像是手推磨一样;在第二个例子中,艺术家创造艺术品的创造关系被借用在原始存在者和自然的关系中,于是我们“类比”地说,原始存在者就好像是一个艺术家创造艺术品一样创造了自然。所谓“类比”双方的独立部分,指的就是在四种要素之间不能相互借用或转移,其结果就是,一方的规则关系只在其本身中有确实的客观实在性,当它被借用到另一方,由于规则关系所涉及的两个基本要素都发生了改变,因此它在新的场域中不能被视为一种客观的规则关系,而只能看作是一种主观上的借用,它作为一种规则在新的场域中就只有调节性或应然性的作用,不能当做是客观实然的规则。

这种独立的部分是“类比”在主观性上非常重要的一面,如果在运用和理解“类比”时稍不注意,或是对这种独立性没有一个清晰认识,便很容易在这四个要素之间进行相互替代和借用,发生误解和混淆。比如原始存在者和自然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对原始存在者(上帝)的学说只能被处理为一种道德神学,而非自然神学。康德逐一驳斥了各种自然目的的系统,无论是观念论的还是实在论的,比如斯宾诺莎的宿命观念论、物活论、一神论等。在康德看来,它们的症结在于,原始存在者只能根据自然目的而被类比设想,这些学说将此“类比”中将设想出来的原始存在者当作客观的推论结果了,即当做是一种逻辑推论性的知识,忽略了这一“类比”方式在其主观中的非推论性和独立性,由此,各种自然神学必然在其内部存在矛盾和缺陷。对于这一问题,康德的处理方式是,将原始存在者的意义放入道德的实践领域,在一种“应然”的实践维度中,其主观性方能被保留。这种处理可以说是康德整个哲学的核心导向,逻辑推论被限定在客观的知识领域,康德为道德留出了地盘,知识和道德各自并行不悖,具有独立的运作场所,而且这两个领域能够通过“类比”方式相连。

此外,“类比”的非推论性虽然可以不受逻辑推论的束缚,但它依然要求一种清晰的界定,一种清醒的自我澄清,这可以看作是反思性判断力在其自律性方面的表现。因为所谓的自律,就是只在自己的主观考虑中,自己给自己颁布规则。在第三批判中,康德将规定性判断力理解为他律的,也就是为他者规定规则。自律性和他律性,也是反思性判断力和规定性判断力的主要区别点,前者表现为“类比”过程中规则的非推论性,它只能进行主观的借用,任何规则只有在其原有场域中才是实然有效的,即只能自己给自己颁布规则;后者表现为严格推论过程中的规则包含与归摄,它能在不同内涵场域进行客观的过渡,并且保持为一条相同的规则。

结 语

综上所述,康德在审美领域中运用“类比”方式不是偶然的,他的尝试开辟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使“类比”从一种单纯的修辞格手段提升为一种基本的情感运作方式。虽然对于批判体系的整體大厦而言,康德更愿意把“类比”方式看作是理论哲学中逻辑推论的一种补充形式,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够在其主观性中扩展知性规则,以启发性的方式发挥作用,使知性逐渐过渡到理性的自由王国。就此而言,康德似乎提供了一种新的批判体系图景:规定性判断力的归摄法(也可以说是演绎法)和反思性判断力的“类比”法。两者各司其职,前者能够为对象在合法性方面提供严格论证,形成一个严谨的知识系统;后者则扩展了对象在内涵规则方面的局限,为其添加新的思考维度,并使自由理念有了实现的可能。笔者认为,此问题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并且这一问题很可能处于批判哲学体系的核心地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康德引入“类比”方式的尝试深远地影响了整个《判断力批判》基本的理论路向,同时对于其整个批判哲学体系而言,也无疑开放了新的可能性维度。

注释:

①②[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111页。

③⑤Paul Guyer, Kant and the claims of tas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0,pp.31-34.

④⑦⑧⑨⑩1112141516[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1-13页,第12页,第22页,第22页,第22页,第19页,第20-21页,第322-323页,第199-200页,第219页。

⑥Henry E. Allison, Kants theory of tas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3-14.

1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454-455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文系)

责任编辑:刘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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