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25条的思考
——以《张XX与江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2020-03-13李斐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银行
李 斐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商品房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民事交易。房价日益高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变应运而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调整这种涉及开发商、买受人和银行三方的民事活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规定了对策。要想对该《解释》有更进一步理解,就必须从现实的案例着手,在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的同时,思考该《解释》背后所蕴含的法理。
一、案件概述
(一)案件基本事实
张XX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西分行)分别借款96万、303万,用于购买江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以下简称XX公司)的1402、1405号房屋,借款期限均为110个月,方式均为等额本金。张XX以上述所购房屋设立抵押,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工商银行为抵押权人。后来XX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实现房屋交付目的,由此引发纠纷。
(二)判决书一
张XX诉XX公司、工商银行江西分行。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XX以其与XX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江西XX公司,并提出解除与工商银行江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402、1405号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2.判令解除张XX、XX公司和工商银行共同分别签订的两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3.判令XX公司向工商银行偿还自两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之日起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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