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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正当性与适用性

2020-03-13刘传刚王维维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刘传刚 王维维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00)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对劳动违法行为追究其后果的时效规定。而我们这里简单的来说,就是劳动者可以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根据一般途径的划分,我们这里主要谈的就是劳动监察时效,不是另一种劳动仲裁时效,因此,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劳动监察时效是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有效期限;从执法部门的视角来说,劳动监察时效是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法定期限。而从我们生活司法实践劳动监察方面的案件来看,很大部分都是关于过了时效期间的劳动者要求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执法部门以法律条文规定,从而不予处理的争议问题。那么,本文就从这个时效法律条文是否真正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是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完善劳动监察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其法理基础违背了立法目的与性质职责

(一)立法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目的是为了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制定的本条例。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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