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2020-03-13于淼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制度
于 淼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当时的裁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采用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能力进行判断,当时的法官以证据为判决依据。进入封建社会时期,神示证明制度渐渐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法定证据制度,但此时的证据裁量仍旧十分僵化,法官只能就已经制定好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加以判断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无权独立的对案件现场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甄别,但弊端十分明显。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90年,法国才又重新出现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官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的内心确信与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据种类是两种帮助法官查明真相的重要途径。一直到其后的1808年,该制度才渐渐完善,不设定各种证据规则,只要求法官的内心确信作为法官据以裁判案件的唯一准则。此后,自由心证制度传播范围渐渐广泛,近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都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
自由心证作为随着现代法律慢慢发展而为各国所接受的证据制度,一定有其特殊的内涵。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指法官不必必须做出某种判断,法律同样不预先设定证明规则和证明能力,不要求法官必须做出某种判断。自由心证中的“心证”则是指法官运用自己的良心和知识,在独立的进行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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