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域下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衡平
2020-03-13许德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许德文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1)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曾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例引发专家学者深思:一个患者去一家中医院就医,在专家给其开出处方药后令其不满,原因是在这张处方药单上都是一些混乱的符号并且不在医院取药,这让患者很是担忧自己吃的是何药。在其向专家询问后被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于是双方对蒲功堂。在该案中,患者想知道自己究竟吃了何种药这本身并没有过错,他有权知道自己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而从专家角度来看,专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防止被别人剽窃特意在药单上用符号代替,本身亦无过错。从两者各自的角度来看都有道理,那这就引发了广大学者思考,既然消费者享有知晓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为何经营者又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加以拒绝?
一、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界定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我国,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有权知道该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既是我国法律出于对消费者保护而赋予的一种权利,也是其在市场经济中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与之相反对于商家而言,则是法律强加的一种义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告知义务,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两者之间地位不对等而对消费者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以避免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
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在我国《反不当竞争法》中有其规定,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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