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2020-03-13王子岩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王子岩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农村房屋征收以规模化、标准化成为城市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时,还应构建我国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体系用以应对城乡规划出现的各种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立法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财产属性设定了补偿制度。”[1]“补偿公平”作为原则性的衡量标准为房屋征收补偿奠定了法律基础。近些年,理论与实务不仅侧重追求公平,更加注重补偿的具体规则,这对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立法的完善、维护农民土地上的权益、解决征收难题具有积极作用。现有的补偿标准不具有统一性,补偿方式单一,统一征收文件在实践中被分割成单份个体合同,且征收标准相对较低,如抚府办字[2013]74号,而经济的发展与物价的上涨,导致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有效生活。
一、农村房屋征收的现状与法律依据
目前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没有单独的立法,征收行为所依据的是《物权法》(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述法律对于征收事项、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不能涵盖当下“农村房屋补偿”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民法典物权编第234条(物权法第42条),虽注重了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但原则性较强,没有细化实施程序。第4款规定中,明确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作为的义务,但是没有对后果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缺乏法律的威慑与强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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