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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协商的困境与对策
——以合肥市巢湖市A小区为例

2020-03-13范紫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主体

范紫薇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提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社区是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发挥社区社会协商在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中的应有效用。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问题多样且复杂,重视社会协商发展有利于约束社会越轨行为以减少社会冲突。社区社会协商是以社区为平台,以社区主体为协商主体,以社区事务为协商对象,处理社区问题,缓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融合。近年来,国内城市社区社会协商探索出新模式,为社区治理,社会协商提供了新渠道,如合肥市“8+X”模式重视协商主体的领导性;中山市在社区建设“2+8+N”模式基础上构建协调委员会,在社区内搭建公共领域意识空间。[1]但是,不同社区具有不同特色,所面临的问题矛盾各不相同,文章立足于合肥市巢湖市A小区,从协商主体类型入手,分析社区协商困境,探究相关对策。

一、社区社会协商主体类型

(一)居民间协商

居民是小区的主体,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公共空间中,小区的空间限制会影响居民社会行为。居民作为小区内的小群体,彼此之间有活动、情感、互动方面的需求,正如霍曼斯在分析小群体行为结构中,提到活动、互动和情感是相互联系的。活动可以引起群体内部的互动和情感发生,互动和情感也相互影响且对活动进一步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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