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纠纷救济机制成本分析

2020-03-13黄静如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救济纠纷当事人

黄静如

(福州大学 福建 福州 350108)

一、民事救济成本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发展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联系越发紧密,矛盾和纠纷爆发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迫在眉睫。在现代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人们摒弃了单纯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厌恶弱肉强食、恃强凌弱的现象,渴望寻求一条高效安全公平正义的解决途径。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现代社会纠纷产生后衍生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可供选择,如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等。

纠纷产生后,当事人的第一个任务便是致力于如何选择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是权利选择的自主性,只要不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悖,都是被允许的。而对于众多选择,成本的高低成为影响甚至决定当事人最终选择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民事救济成本是指在化解纠纷的各个步骤中所付出的全部支出,包括金钱支出、时间消耗、精力损耗等。大部分当事人基于理性思考普遍追求用最少的成本实现期望的目标,获得诉讼利益。

二、不同救济方式的具体内涵及比较

纠纷是对社会存在的特定现象的静态描述,纠纷解决则属于社会实践层面的事物,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救济方式的多样性。立足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一特定视角,以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依据的力量为标准,分别讨论不同救济机制的成本问题。

(一)不同救济机制带来的成本不同

私力救济指的是依靠民间力量来保证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以及期待结果的实现,无需第三者帮助,不受强制规范的约束,包括自决和和解。自决是一种极端的解决手段,是由于纠纷双方的力量不对等而产生的恃强凌弱、弱肉强食的现象,已被现代社会抑制或禁止。和解是私力救济所推崇的方式,以平等沟通、自主协商为特征,是普通情况下成本最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

社会救济包括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诉讼外调解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力,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权利主体的心理特征和其秉承的“和为贵”、“无讼”、“厌讼”的文化观念,当事人内心多偏向于调解、协商、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针对仲裁而言,仲裁机关拥有准司法权。在仲裁中当事人的自主性远高于诉讼中的当事人,更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的一裁终局特征也意味着仲裁一旦启动,便朝最终目标前进,存在具有不可逆转性和缺乏纠错机制的弊端。

公力救济指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进而实现机制的运转和得到期待利益。公力救济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权威、最规范的形式。在诉讼机制的整体运行过程中,为解决矛盾和纠纷而投入的总的支出,即为诉讼成本。依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纠纷双方的诉讼成本和审判机关的诉讼成本。前者可以归纳为当事人为得到自己心中相对公平正义的结果或者确保自己的利益的实现而为此付出的精神和物质上的代价,后者是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结果。

(二)不同救济机制的利弊比较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不可能有一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美无瑕,可以应对任何纠纷。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一方面,私力救济作为依靠民间力量的救济方式,其显著特征是无需借助第三方力量,不受强制规范的约束,由矛盾双方本着沟通、友善的态度即可着手解决问题。但私力救济也存在其固有弊端,因缺少一定程序规范流程,整个纠纷救济机制从启动到终结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觉配合。一旦某一方当事人不愿配合,中途掉链子,那之前的准备工作全都付之东流。

另一方面,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相比有其不容忽视的优势,如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在最终结果上的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公力救济的审判结果常常吸引着整个社会的眼球,引起社会民众热切讨论,因其彰显着法治社会的进步程度,作为标杆引领着人们的行为规范。但是,公力救济的弊端也不可避免。其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操作成本较高,当事人因专业知识的缺陷可能不能充分参与到案件中来。甚至有些时候,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虽然遵循法理却有违情理。

(三)我国目前诉讼成本存在的问题

首先,诉讼费用较高。尽管我国已出台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案件受理费,杜绝了各地不同法院漫天要价的现象。但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知,我国诉讼费用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还是停留在维护法院利益,与日本、台湾横向比较还是偏高。而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引导不够有力,律师间收费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诉讼周期较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时限的规定存在模糊区域,容易浪费当事人不必要的时间开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放任当事人在漫长的民事诉讼周期里摸索前进,会障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不利于社会安定进步。

最后,调解程序需改善。诉讼内的调解作为我国在长年的法律实践中摸索出的宝贵经验,初衷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扼制了调解发挥最大的作用,如法官没有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的时间过长、经历的阶段过于频繁等。

三、控制民事诉讼成本,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公力救济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效力最高、执行力最强的方式,是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捍卫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坚强的后盾,最厉害的武器。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控制诉讼成本。

(一)控制诉讼成本的具体对策

首先,对于金钱开支而言,应在维持整个司法流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将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将收费标准透明化。通过制度设计将判决胜诉方的律师费纳入败诉方应承担的费用范畴,鼓励经济困窘的当事人敢于花钱请律师获得法律服务。对于律师收费标准,拒绝强制干预,但要接受市场调控,进行适时引导。让律师行业扬正气,树新风,培养新一代年轻律师肩挑正义的责任感。

其次,对于时间开支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由本院院长批准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进行延长。这一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刻板的时间期限无法适用于所有情况。本着灵活变通的原则,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包括:一是对于法条规定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表达,尽可能多的进行列举。二是对“还需要延长的”的延长时间作一个上限的规定,不能让当事人在无尽的等待中失去对国家公权力的信心。三是确定法官问责制度,将法律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依法追究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审理的法官。

最后,对于民事调解程序而言。笔者认为:一是,法官在调解时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原则,若一昧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忽视了当事人内心合意,造成一些当事人调解后又反悔,会给后续执行环节造成重重阻碍。有些当事人甚至最终走上曲折的上访之路,对社会安定和法院权威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二是,法官在解决纠纷时需促进当事人信息交流和证据交换,搭建沟通的桥梁,避免因信息闭塞不流通而导致当事人拒绝调解。三是,对调解活动的时间严格规定,明确期限,杜绝无谓的调解持久战。对调解次数进行限制,不要在审判与调解中不断反复浪费精力。

总之,控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运行门槛有助于当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正义。

(二)大力促进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除公力救济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应得到推广。如果矛盾双方都能本着善意、友好的态度解决问题,私力救济的和解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救济的诉讼外调解,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若矛盾双方共同生活在一个交集颇多的熟人社会里,顾及彼此颜面,社会救济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发展,只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都畅通无阻,才能形成高效便民的纠纷解决体系,使整个社会和谐运行。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时代,但人们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需要重点关注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一方面,通过改革司法制度促进公力救济纠纷解决机制成本的降低,使普通老百姓不畏惧打官司。另一方面,积极发挥除公力救济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降低,让社会更加平稳的运行,高速发展。

猜你喜欢

救济纠纷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署名先后引纠纷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不当解雇之复职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一起离奇的宅基地纠纷
关系救济
“美国人领取救济”图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