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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代春秋决狱制度

2020-03-10任静怡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3期
关键词:汉代儒家

任静怡

摘 要:在我国的法制史中,汉朝的“春秋决狱”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也被称为“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判决和执行方式。春秋决狱对于犯罪案件的裁决和定罪,是以儒家的经义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从实际角度讲从客观角上使得儒家的道德观念与司法制度得以进一步的融合,同时也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促进了汉代社会的和谐发展,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走向儒家化的道路。但“春秋决狱”同样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这一制度在一些情况下难以达到绝对的公平和公正,进而削弱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弱化道德行为,进而无法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得到切实的实现。

关键词:儒家;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汉代

汉朝的“春秋决狱”制度可谓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汉代起,儒家思想与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进入相互融合的阶段,并在随后的朝代中不停地进化和修正。汉武帝在位期间赋予了儒家思想以正统的地位,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向其建议以《春秋》经义来进行司法判决,如果司法条例并不明确,儒家的经典就能够成为官吏审理的标准。

“春秋决狱”在汉代占据重要的法律地位,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司法执行及判决的方式,以儒家经典作为对案件进行定罪以及裁判的标准。“春秋决狱”对中国的封建法制的构成和传承有着深远而又重要的影响,这一制度填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缺陷,调和了法律与情感的冲突,是法律与儒家思想融合的必然结果。但是,“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目标难以实现。

一、“春秋决狱”制度的背景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原因

在周朝至秦朝期间,原始制度对于刑罚有着极大的影响,先秦时期,于宫、墨、大辟等刑罚的基础之上,还有更为残酷的处罚,用来预防底层百姓的反抗;秦时期以商鞍理论为基础,使得秦法十分繁苛;汉代早期制定的《九章律》便是以秦法的一部分条款为基础。西汉时,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是法律方面的基础,法家的思想同样影响着西汉时期的定罪和量刑,采用重刑轻罪的思想。这种量刑的标准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有又与儒家思想不相一致。因而,在西汉中期,法律认识与法律实践相分离的状态出现了。于是汉代修改了严酷的刑罚,以无为而治为主要治国理念,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也能稳固国家统治。从汉高祖统治直至文景之治,汉代一直都以黄老思想为基础,在宽限并减轻刑罚的当面取得极大的成果。不过,一些黄老学派的观点无法长时期适用于时代的推进。于是汉武帝在位期间,“春秋决狱”制度应运而生。

(二)统治者的需要

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统治者对于国家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求,产生了“春秋决狱”这一制度。《春秋》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在混乱的形势中稳固君道,把臣民都安置在一个系统有序的礼法体系中,进而可以稳固巩固统治者的统治。以《春秋》断案,既可以加强统治者的专制和集权,又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春秋决狱”可以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进行不同的解释,是满足统治者稳固政权的制度。

(三)汉代儒学确立了正统地位

儒家理论在先秦时期并没有得到重用,而到了汉朝初年,法家思想退出历史舞台,儒家思想的地位逐渐上升,被统治者所接受。董仲舒认为《春秋》具有权威性,应作为断案裁决的准则。新的儒学体系在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家学派的改造中得以产生。因为新儒学满足了汉武帝的需要,于是他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使得儒学得到更好发展,因为儒学在汉武帝时期慢慢的发展了起来,进而“春秋决狱”也得到了完善。

二、春秋决狱裁判原则

(一)原心定罪原则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将客观事实放于次要地位,将人的主观动机放于主要地位,就是所謂的原心定罪原则。同时,还要以春秋作为依据,来裁决各类案件。主观归罪与原心定罪原则并不相同,主观归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客观事实和危害结果并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因为判案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而原心定罪则则相反,其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并以儒家经义的观念进行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审判的公正。

(二) 以功覆过原则

“以功覆过”,也可以称之为功过相抵。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要讲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其立功之处相抵,继而再做出进一步判断。不难看出这一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伦理的融合,从而使人们更能够接受法律的使用。但是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一原则也使一些人有了一定的特权,因为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的所立的功,可能与其所犯之过毫无关系,但却据此得以功抵过,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三)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律体现了法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理念。在古代,亲亲相隐体现了当时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人们要履行一种法律上义务,如果主动告发有亲缘关系的亲属,会影响到家族的稳定,对于当时社会以家族为单位构成的社会会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从亲亲相隐中不难看出,对于古代家族的维护在儒家思想中提现的淋漓尽致,这一思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可以有助于维持人性的良善和社会的稳定。

三、对于春秋决狱的思考

(一)人情味的体现

春秋决狱所呈现出的量刑从轻的观点,很能体现出这一制度所蕴含的人情味。

因为当时所奉行思想是百姓为本,与民休息,所以司法上也是尽可能保障百姓的安定生活,避免重刑。希望更多的可以通过一种温和的教化方式,来维持百姓心中的良善和社会的稳定。

汉朝从秦代继承而来严酷的法律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得以缓和,汉代的法律对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的法治理念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样会赋予让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量刑从轻这一观念所给予人改过自己的机会,也体现了现代所提及的人权保障观点。

(二)对于亲亲相隐的现代思考

我国现代法制中其实还可以寻得亲亲相隐的观念的影子。在诉讼法中,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以及配偶等近亲属,被从强制作证的人员中删除。让这类近亲属来证实自己的亲人犯罪,其实是相对残忍的举措。当然亲亲相隐作为古代的一种义务,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太过刻板,排除了一些情况下作证只能由近亲属做出,这种情况下不让亲属作证并不合理。

(三)消极影响

第一,“春秋决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虚化人们的道德品行,在生活中很难得到具体的实践。《春秋》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在动荡的形势下为稳固其固有君道,是为了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进而将臣民置于一个不可逾越且稳固的礼法之中。

第二,“春秋决狱”制度在一些情况下会很难实现公正。根据原心定罪原则,“春秋决狱”的原则是从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进而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判决,犯罪者的动机是“春秋决狱”判断标准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性因素。因为有些没有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得很具体的行为,断案的官员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利很大,这十分不利于实现公平的理念,法律的威严性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同时,“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所体现的近亲属互相隐瞒罪行并不构成犯罪,减弱了法律的权威,削弱了法律规范的地位。

四、结语

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历史中儒家观念与司法制度融合的开端,法律儒家化至此开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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