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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武官与明代温州地方社会关系探析
——以明弘治《重修温州卫治记》释读为中心

2020-03-09彭滢燕浙江大学历史系

浙江档案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署武官温州

彭滢燕/浙江大学历史系

杨园章/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图1:万历十年(1582)温州卫所分布示意图

一、重修温州卫治始末

卫公署是温州卫的核心建筑,其整修本为温州卫职责所在,然而弘治十二年(1499)重修温州卫治公署却是由卫所武官通过知府出面召集“军之富而傅(附)籍于民者”,让附籍于民的军士提供人力、物力而实现的,其过程颇耐人寻味。兹转录原文如下[2]。

弘治己未夏四月,温州卫指挥同知陈侯璠遣其百户李谏,介吾友黄大理蕴和书,不远数百里来告予曰:“璠忝职兹卫,惟是卫之廨宇毁自成化改元之飓风,盖三十年于兹矣。璠无似,先是虽尝重修宣威、振武二坊与土地祠以示端绪,而恒窃自愧,不能大有兴复以忝兹职。惟太守文公治温之明年,政通人和,百废具举,璠因得以其情告。公慨然曰:‘吾职古称专城,况今制城堞之巡视,器仗之盘核,皆吾职所得为。而卫治乃久废不举,吾独无责哉!’遂即日按卫,召军之富而傅籍于民者丁辉等十数人,谕之曰:‘若知所以有今日乎?朝廷之设若辈,凡以为民也。今皇威四鬯,边尘不惊,若辈得以饱食暖衣于无所事事之地,而尔卫顾倾圮乃尔可乎?况吾民岁出赋税以共若辈者,日不暇给,又可重劳之以输尔卫之营缮乎?’辉等皆再拜曰:‘唯唯,惟公之命!’明日,乃争自赴役,不期月而功告成焉。卫之中为正厅为川堂,厅至左右为幕厅、为架阁库,厅之前为仪门、为碑亭、为吏舍、为旗纛庙。又以其地故属府治,有晋守谢公遗迹,更为梦草堂,以不忘其旧。凡此皆公之功,而璠之所仰以成者,义不可以无纪。惟先生实知公者,脱无靳焉,则璠与诸军士之愿,亦兹卫之大幸也。”

予惟古者兵寓于农,文必有武,故人皆全材,而国无异政。自夫文武之材别,而兵农之政分,后之经世保邦而欲为久安长治之虑者,可得而偏废之哉!洪惟我朝酌古定制,兵农虽分而文武并用,体统不紊而内外相维,故有台省则有督府,有藩臬则有都阃,有府县则有卫所,皆所谓安不忘危而势不偏重者也。奈何去古既远,人各有私,文吏、武夫往往至相訾謷,尚何望其不直视之为秦越也哉!若太守公之有功于卫,其过于人人诚远矣。然《春秋》之义,兴作必书,重民力也。苟时诎举赢,而为之不以其义,亦何以纪为哉!今公因不费之财,而为不得已之举,民不知劳,而事皆立办,其视世之好为改作而雷用其民者异矣。是固君子之所乐道,而非《春秋》之所不予者也。陈侯深知所自,不掩其功,既没而思益至,亦可谓难能也已。此其贤岂尽出于公之下者哉!

公名林,字宗儒,姑苏人。由成化壬辰进士历今官,年方五十有五,两乞休致,俞命未下而卒于郡,惜哉!侯字汝玉,璠其名也;曾祖翼,都督同知;祖文,都指挥佥事;侯世袭勋阀,其功名盖未艾也[3]。

作者谢铎,字鸣治,别号方石,台州府太平县人,明天顺甲申年(1464)进士。明弘治、正德朝曾先后掌南、北国子监祭酒事,任礼部右侍郎,撰写该文时可能在太平县家中[4]。黄灿,字蕴和,永嘉县人,宣德年间阁臣黄淮之孙,“与姜立纲同直中秘,终大理寺副”[5]。

碑文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谢铎引述陈璠的来信,交待重修温州卫治的经过;第二部分为谢铎对此事的议论;第三部分则属于对主事者的介绍。温州卫公署在成化初年毁于飓风,弘治年间温州卫指挥同知陈璠“乃谋诸同僚朱侯镇东辈,捐俸随力”,先整修仪门、宣威、振武二坊、土地祠、梦草厅等设施;并向知府文林说明情况,希望能得到文林的支持[6]。文林并未佥派民夫或提供物料支持,而是召集“军之富而傅籍于民者丁辉等十数人”,进行一番训谕后,丁辉等人纷纷表示愿意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卫所公署的整修,最终整修工作顺利完成。陈璠分别请谢铎和汪循撰文纪述此事,并勒碑于卫。

陈璠、文林等重修温州卫公署引发了谢铎的议论。谢铎记述了远古“人皆全材,而国无异政”而后世文武材别、兵农政分的情况,赞颂了明朝制度“兵农虽分而文武并用,体统不紊而内外相维”,反思了当时“文吏、武夫往往至相訾謷”的现实。虽然谢铎针对《春秋》“兴作必书”的义理进行了阐发,说明文林此举并未劳民且有功于地方,但他可能没有注意到或者回避了陈璠信中所提到的公署整修实际承担者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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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所与州县的矛盾

卫所和州县两套系统是各自独立的,但在屯田分散、军民杂处的条件下双方自始至终存在交集,军买民田、民耕军田等现象比较常见,由此而衍生出的卫所军余附籍于州县等问题,对此于志嘉已有深入的讨论[7]。

谢铎文中所谓“军之富而傅(附)籍于民者”,便是那些因附籍于州县的卫所军余。具体到温州,弘治年间并未见明确的详细记载,但嘉靖《瑞安县志》保留了丰富材料,现就其中要点引述如下。

先年造册,将沙园所军余置买本县民田约有三万余亩,议立军图寄籍本县十六、十七都内,其里甲人户计脱民差,混告把总衙门,呈称欲照金乡卫蒲壮等所立镇事例,将沙园所寄籍军余发回操差,其置买本县民田钱粮就属本所自征自给。

事件的起因是沙园所军余在瑞安县购买民田三万余亩,并寄籍该县,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赋役任务;但该所军余援引金乡卫蒲壮所故事,借口将军余发回卫所操差,钱粮归该所自征自给,以此来规避瑞安县的赋税和差役。新任知县刘畿履职后,调查相关情况,“内查沙园、海安、瑞安三所官舍军余置买民田十万余亩,俱是膏腴实业,一向寄籍民图,出办粮差”;又援引《大明会典》及相关事例,针对军余所控各条逐一反驳;并提出如果“听其自征自解,必致拖欠贻累无已”,希望上级从地方民政实际情况考虑,驳回军余的无理要求。最终刘知县获胜,又“诚虑他日复有倡为立镇之说者,故以此议附书于右”,将事件始末保存在方志中[8]。

由此可知,当时部分附籍于州县的军余,家赀颇饶,“本所军余二百三十余家,皆系富军,田粮及千,家丁盈百”,因此作为州县主管者的文林才会召集他们,要求他们负责卫所公署的整修。如果将这一时期卫所公署的整修进行对比,会看到与此类似的情况,现将各公署整修情况列表如下:

明弘治年间温州卫所建筑修造情况一览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际出人力、物力修建卫所设施的多为较为富裕的军户。另,据施姓军户的墓志记载,“弘治丁巳(1497),卫侯陈公以羊酒劳劝白金五十余两起所□堂”[9],也反映了当时军户捐献财物支持卫所公署建设的事实。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只是部分富裕军余的特殊情况,并非温州地区卫所军户的普遍现象,否则无法解释卫所军士的普遍性逃亡,“士卒累累然尫羸困苦,无以自存,相与逃窜乡土、转徙四方者比比皆是也”[10];“今缺伍过半,见在旗军止有一千二百八十七名,而犯罪谪戍者又随到随逃,即弗逃无益于用”[11]。

按明朝官制,卫指挥使品级高于知府、所千户品级高于知县,加之明初武官社会地位较高,因此存在卫所武官、军士侵凌州县民人的情况。卫所武官多为开国、靖难功臣及其后裔,以功勋自负;宣德年间对武官犯法又采取种种袒护措施,致使武官跋扈的现象日益严重[12]。弘治《温州府志》卷八《名宦》“尹宏”“张础”“刘清”诸传记多着墨于文官对卫所势力的打压[13],孙衣言辑撰《瓯海轶闻》名宦政绩中亦多有记述[14],可见当时温州卫所武官、军士与地方民政系统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明人姜准在《岐海琐谈》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黄三粮,不谙其名,亦不知为何许人,或谓温州卫军余,夤充镇守府管家,居舍人之列。依凭城社,怙势作威,卑视郡邑长老[吏]。何守身躯渺小,遇黄于公署,黄挤之以肩,仍以一粒沙斥之。何云:‘一粒沙还殄你的牙。’未及失势,为仇家所讼,何收系诸狱。夜絣囚床,鼠共啮足指。时有‘黄三粮问老鼠又来’之语,盖忍疼无奈,故作此言。‘粒沙殄牙’竟成谶矣。谣曰:‘河干鳖自死,霜杀草头黄。’别为温州卫(指)挥使,何曾除其肆害云。”[15]

故事中何太守即明初名臣何文渊,时任温州知府。故事的真实性不得而知,但黄三粮依仗卫所武官势力竟敢公然藐视堂堂知府,一方面体现出民间对卫所武官存有强势、蛮横的“刻板印象”,一方面也说明了文武、军民势力间冲突的激烈。而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也会遇到来自卫所的麻烦。“先公邱木甚盛,戍海官率众伐之,先考伤痛,计必赴愬,咸以为难。考竟愬之,服罪者众。惟二三黠悍诬讼于京,咸又危之。考不少阻,必抗白直焉”[16]。卫所军官率士卒砍伐王家坟地树木,王氏反抗,几经周折,最终获得成功。但从相关材料看,这并非偶然之事,很可能双方积怨已久,砍树不过是导火索。

随着仁宣时期转向守成,文官势力逐步提升,面对来自卫所的压力,文官系统通过控制司法审判、军饷供给等措施来控制卫所武官[17]。何文渊在任时,“军卫收放仓粮,弊多虚冒,奏请悉隶有司;江北军卫设关扰民,奏请革之”[18],已经开始尝试着控制卫所粮仓。虽然从整体而言,文官的努力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具体区域、具体事件中武官的优势依然存在。因此,谢铎才会感慨文、武之间“直视之为秦越”,实质上是两者矛盾的体现。

在讨论了上述关于卫所军余购买民田、附籍州县、明初卫所武官与州县文官间的紧张关系后,反过来重新审视在重建卫所公署时陈璠寻求知府文林支持一事,似乎在文字表述之外有另外的含义。卫所武官向州县要求提供人力、物力来修建公署,文林接受了任务,但不是将这一额外的来自军方的负担让治下人民承受,而是召集附籍于州县的、利用其特殊身份规避州县赋役、谋取利益的卫所军余,把任务巧妙地转交给他们,实质上还是由军政系统接手本属于他们的事务。

三、明代中期的卫所武官与温州社会

陈璠袭职温州卫指挥同知、掌管卫事后,“既建卫治及八千户所,又营镇抚司”,卫所设施的整修当与其有较为直接的关系;而负责沙园所公署建造的金乡卫指挥同知刘琦与陈璠是姻亲关系[19]。为陈璠送信的黄灿、写文纪念的谢铎皆为士人名流,应与陈璠有一定交情。陈璠之外,其他卫所武官与温州地方社会有着怎样的互动?

据万历《温州府志》载,“陈璠,字汝玉,慎重周详而性尤警敏,善藻鉴,累官南京后军都督府佥事。璠先为湖州府长兴县人,曾祖翼骁勇忠义,洪武初宿卫金陵,旋以父兴骁骑百户战殁,授右卫正千户,累以战功升世袭指挥同知,历官中军都督府同知,进阶荣禄大夫。祖文博雅能诗,精骑射,改袭温州卫,以平邓寇功升浙江都指挥。孙应龙累功为池河守备都指挥”。又,“陈文,祖兴,授骁骑卫百户升调本卫指挥同知。今孙之炜袭”[20]。

结合目前所见墓志铭,以陈兴为第一代,自四代陈纲起,制表如下:

陈璠家族婚姻状况简表

代际 A A与B关系 B B身份 史料出处6 陈鈇 翁婿 王叔杲 进士,官至按察副使 《明王叔杲妻陈氏圹志》7 陈应龙(袭职) — — — 《明王叔杲妻陈氏圹志》7 汝阳公(文学) — — — 《明王叔杲妻陈氏圹志》8 陈之炜 婿翁 王光美 进士,光禄寺署丞 《明王光美墓志铭》[25]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陈氏入卫早期,其联姻对象主要是卫所武官家族[26];自陈鈇开始,与当地士人名流通婚。特别是王叔杲家族,为明嘉靖时期当地几大家族之一,陈氏为王叔杲第二任妻子,或许当时双方都有意增加武官和当地士族间的联系。除陈璠家族外,墓志材料中散见其他卫所武官与当地士人家族的通婚记载,如河东陕西都转运盐使司运使韩伟娶瑞安所百户周氏女,“公夫人瑞安百户周侯之女,即先封孺人者……子男一人,继相,张出,方七岁,夫人保爱如掌珠。张即给者,先公五年卒。夫人女四人:长婿中坡徐睿,赘居,事夫人如事亲,夫人视之犹己子;次适瑞安百户张忠;次适海安千户崔雄;次适南阳同知同邑徵江汪廷训子哲,未行”[27]。韩家四个女儿中有两个又嫁给瑞安所和海安所的武官,与上述陈家与王家的情况类似。又如纂修弘治《温州府志》的翰林院编修王瓒,其兄王豫的小女儿便嫁给了温州卫指挥佥事张浩[28]。

翻检史料,可以看到,虽然温州地区在明初有若干名人,如卓敬、黄淮等,但并未形成强有力的大家族;进士登科者少,自洪武朝往后,平均每科两人左右。另外,根据《明实录类纂·浙江上海分卷》对明实录中浙籍人士所立传记统计,约有400余人,而温州籍人物仅占8例[29]。事实上,结合地方材料,可以判断明代温州地区直到嘉靖年间才形成较大的家族,如英桥王氏、七甲项氏、普门张氏、前街陈氏等。不论文官还是武官,对于当地人而言都代表着官方,文官有一定任期、需回避原籍,且《大明律》禁止其与所辖民人通婚[30];武官则不同,可在当地形成家族,并与当地人联姻。如此,在嘉靖以前,温州地区士族力量尚未强大之前,卫所武官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又与逐步壮大的士族间存在怎样的互动?由于目前所掌握的地方材料不足,仍无法做出清晰的判断。以下谨以乐清万桥为例,试说明卫所武官在地方公共事业中的作为。

万桥,乃六世祖东平翁创所始也。因赤水港要津,水势湍恶,涉者病之,翁倾己资,倩艘凿石,运石填海成堤,立石为柱,以木为梁,跨江为桥,往来者蒙其利,以姓名焉,而翁属文纪之。垂六十余年,烬于火。八世祖叔永公后捐己资,易之以石。历岁久,风潮啮蚀,将于不支,行者惴焉。宣德初,余宗人万子昔、则洪、则平、则星、则访等会族众,各发帑藏,循旧财而重修之,行者利焉。寻而蒲城千兵魏迪计欲增饬之,余门咸以为不然,弗许。魏侯且曰:“予非强沽名为也,尝夜梦一老翁曰:‘汝志饬是桥,是吾志也。’故云。”众曰:“梦幻何契证也?”又曰:“饬是桥,将以终汝祖之志于不朽。”诺之,遂捐资银八十余两以倡发之。魏侯令军士广募众缘,倩工载以旧之基柱,累石环以五洞,两旁缘以栏楯。越九载而告成。复石纪事于御史范霖之笔[31]。

从收入万氏族谱的这篇文章看,当时万氏族人已经筹划重修万桥,此时来自官方的武官魏千户“计欲增饬之”,万氏的反应是“弗许”。经过魏千户的一番解释,万氏族人接受(或被迫接受)了他的参与,历时9年工程竣工。明代范霖《重修万桥记》记载此事侧重于讲述蒲岐所魏千户对重修万桥的贡献,并未涉及万氏族人在其中的付出[32];如果没有万氏族谱保留了万玲的记载,只从范霖提供的信息看,就只是魏千户一人之功了。虽然需要更多材料才能将此事梳理清楚,但可以确定的是蒲岐所千户及军士参与了此事。另外,蒲岐海塘的修建,不论是对蒲岐所还是对乐清县都是有利的,因此双方约定“计工以十为率,军三而民七之,定为永规”[33],可作为双方在地方事务上合作的个案。

除了上文所述卫所武官与当地士族联姻、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外,其与当地商人间也存在利害关系。据《明世宗实录》载,“盘石卫指挥梅晔、姚英、张鸾等守黄华寨,受牙行贿,纵令私船入海为盗,通易番货,劫掠地方。巡按浙江御史张问行以闻,法司拟晔等戍边。上不允,仍令巡视都御史亲诣地方勘审,从重拟罪。海道、备倭等官弊多隐匿,俱查明参奏,并出给榜文,禁沿海居民毋得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势豪违禁,大船悉报官拆毁,以杜后患,违者一体重治”[34]。

该条记载旨在严惩武官以权谋私所带来的弊害,但也指出了在明代海禁背景下,生活在沿海商贸地带的温州商人与负责海防的卫所武官之间存在某种利益链,这点与宋怡明(Michael A. Szonyi)对福建福全所千户蒋氏家族与海盗间的关系的研究是一致的。这提醒我们,除却卫所武官与地方社会间存在多元关系外,更应注意的是卫所武官本身也成了明代温州地方社会的一部分。

综上,经由弘治年间文林、陈璠住持重修温州卫治一事所提供的各种线索,我们看到明代中期卫所和州县系统间的矛盾与合作,也看到卫所武官家族是如何与地方社会产生关联,进而成为当地社会有机组成的过程。温州卫所的个案为进一步探讨明代卫所与州县两大管理系统间的关系提供了更为生动和直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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