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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部门与建设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研究

2020-03-05樊欣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0年4期
关键词:承包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樊欣

(新疆大学 建筑工程学院,乌鲁木齐830047)

1 政府监督部门与建设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部门与建设施工承包商是2 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二者行为活动的实际结果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政府监督部门较少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更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施工承包商则更注重经济效益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政府监督部门与建设施工承包商不得不根据各自掌握的知识和信息采取各自的博弈行为,从而导致博弈关系的形成[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宏观监管,并保障整个建设工程都能够保证有安全可靠的施工环境,进而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促使自身的实际监督管理效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建设施工承包商与政府监督部门是2 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二者的行为活动与根本效益目标也有着极大的差异性,故对施工承包商而言最主要的行为活动即围绕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行。当施工承包商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矛盾不可调和时,为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一些建筑施工承包商甚至会在政府监督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生产。

之所以出现建筑施工承包商违规生产现象,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二者之间一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使政府监督部门无法对建设施工承包商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活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具体在实际工程建设中表现为:建设施工承包商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工程全寿命周期中各种生产要素转化为建设工程的全部过程。相比较政府监督部门,建设施工承包商能够掌握的信息内容更加精准全面。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施工承包商便可以通过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 完善政府监督部门监管的方法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加强建设施工承包商的违法成本。让违法成本大于建设施工承包商通过违法所获得的利益,进而给予建设施工承包商足够的法律威慑力,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其次,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政府部门还要明确部门法规与刑法之间的关联性,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政府部门不仅要追究建设施工承包商的行政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最后,政府部门还要建立完善的入行批准制度,并且在制度中明确表明行业考核标准与建设施工承包商的相关资质实力。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要严禁施工承包企业转包或者租借资质证明等情况的出现,明确界定不同建设工程的可承包资质标准,最终促使建设工程行业实现规范化发展。

2.2 加大执法力度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后,若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将会成为“一纸空文”。首先,政府监督部门要派遣专人组成巡查执法小组,要求该小组不定期地对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进行突击检查工作,从而提高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其次,质量检验部门也要成立检验小组,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并且为保障抽样检查的效果,质量检验部门还需要在施工前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进行检验,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样检验,工程验收中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抽样检验,若有一个环节不符合检验标准,该建设工程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待检验合格以后方可验收通过。最后,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根据质量问题的量化评比情况对建设施工承包商和监督小组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督促监督部门和建设施工承包商能够正式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2.3 合理安排监管职能

通过科学研究发现,虽然如今我国建设工程监督体系已经逐步趋于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各政府监管部门存在较多职能重叠的情况,不仅会导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资源浪费的问题,还会影响各个监督部门之间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解。因此,政府对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要有明确的界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也要有明确的划分,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果。

2.4 完善政府监督部门的内部监督体系

很多建设工程之所以会出现监管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主要原因还在于政府监督部门中监督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责任重视性不足,并且在实际监督管理过程中,影响了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效果。为改变这一状态,政府监督部门要对内部监督体系进行全面的完善,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还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制度,激发监督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政府监督部门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

2.5 加强政府监督部门的人员队伍建设

社会企业一般都是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强化提升。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系统的培训提高人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水平,确保监督管理人员准确发现建设施工承包商可能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并及时制止处理。在实际培训过程中,政府监督部门可以从以下3 方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能力。

1)专业知识培训:对于监督管理人员,充足的专业知识是其能够及时发现建设施工承包商违法行为的根本保障。对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应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监督管理问题和承包商违法问题对监督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

2)责任意识培养:责任意识是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效果的重要组成内容。有职业责任意识的监督管理人员才能公正执法,确保监督管理工作良好的运行。因此,政府监督部门在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养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职业责任感。

3)培训考评机制:培训考评是检验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效果的重要方式,针对不同建设工程的实际问题,政府监督部门也要开展不同的培训考评内容,进而确定监督管理人员的实际培训效果,对于培训结果优异的监督管理人员,政府监督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2.6 监督管理信息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能够应用到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科学技术也越来越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建立工程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种AI 传感系统安装在工程施工现场,对施工信息进行采集,然后通过数据库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查汇总,找出可能会导致工程出现质量或者安全隐患的信息数据,进而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避免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最终保证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效果。

3 结语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政府监督部门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政府监督的有效性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公众利益的基础。深层分析政府监督部门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优化并完善建设工程政府监督体系和实施方式,有助于激发政府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内在驱动力,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体系的有序运行,从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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