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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

2020-03-02巴晓文

经济视野 2020年5期
关键词:附带惩罚性审理

文| 巴晓文

我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解释当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归入到了公益诉讼的类型当中。在这个类型当中是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而存在的,因而在实际实践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如果出现了不法分子在食品药品的安全保护等领域,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那么检察机关在处理这一类违法行为公诉的情况下,可以对不法分子提出民事公益的诉讼。这个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来进行审理的。

这种比较新型的公益诉讼案件和传统的公益诉讼是有一定区别的,这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是在原本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所产生出的一种案件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现的问题及对其的完善

提起诉前公告程序问题

虽然在法律解释当中加入了这种新型的诉讼案件的类型,但是对其中的制度并没有深入的细化,这就使得理论和司法实务相互之间有一定差异。

在实际实践的过程当中,有些履行了诉前的程序,还有一些没有履行诉前程序。而在理论方面也有很多种不同的意见,首先有一些理论学需要履行诉前的程序,因为在逻辑上可以看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一种类型,需要我们遵循相关法律以及程序,但如果检查机关在诉前并没有发出公告的情况下,那么就容易使社会组织难以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然而其次还有一种意见是觉得不需要履行诉前程序的,因为如果履行诉前程序的话,检察机关将可能面临一个月左右的等待暂停期,这会使得整个诉讼的进程被影响。

基于此本文觉得后者的意见是较为正确的,我们应当真正的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内涵,确保不能将其和普通的速度案件混为一谈,应该把这一类的诉讼案卷完全当做一种全新的案件来进行审理,不应当设置和民事相同的诉前公告程序,不然将对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就是在操作上的统一难以去实现,附带的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来进行审理,应该在按照刑事诉讼为主的大前提下,如果通过了诉前公告的程序,假使社会组织想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民事和刑事诉讼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将造成法院的审判也难以统一,这也自然违背了《解释》的精神。

惩罚性赔偿问题

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的就是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出一些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要求,理论界对于这方面也有不一样的意见,很多学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推得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主体是消费者,而《解释》当中并没有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能够提起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要求。而对于赔偿损失来说,包含有两种不同的赔偿,一种是补偿性的赔偿,另外一种是惩罚性的赔偿。

补偿性的赔偿是普通的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而本文觉得检察机关目前是有权利提出惩罚性赔偿。首先这能够维护中国消费者利益,并且公益性是公益诉讼的本质,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能够保护公益,食品药品的领域安全和更多消费者有直接关系,而如果食品消费品的领域一旦发生了犯罪行为,就很容易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假设处理不当很容易便会让社会感到不满,对社会稳定也是有损害的,同时也让社会难以健康的发展,因此在第一种补偿方式并没有办法达到满意效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二种的赔偿方式。

惩罚性的赔偿才能够对食品的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更多的震慑力,让违法成本变得更高,这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比较合理,即可以符合公益诉讼的基本的初衷,其次就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已经有很多案例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再次,就是有很多法律政策支持在解释当中,为惩罚性赔偿都留有很多的余地,无论是从民事公益诉讼角度还是站在保护消费者位置来看,都需要建议通过立法来明确检察机关是有权利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案件,运行至今需要面对的问题还是较为多的。因此,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深入探究,确保理论和实践能够相互结合,并且在维护人们利益的前提下,从而不断的从中获得更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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