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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国企与民企融合发展的对策研究

2020-03-02张淼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3期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产权

■ 张淼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1 引 言

当前,随着我国参与全球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也迎来了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如果中国经济的前四十年是国企与民企并驾齐驱,那么中国在未来十年的战略机遇期中,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将是国企与民企的融合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在 2017年3月5号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正式提出,它是继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之后,世界上的第四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主要是由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珠海、江门、东莞、惠州、肇庆九大城市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大特别行政区共同组成。 2019 年其GDP总量达到了10.867万亿元,人均GDP为156203元。同时,大湾区内产业优势突出,富集了大量的知识型劳工,产业链布局完善,制造业发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已经具备了建设湾区的条件[1]。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也希望通过该湾区战略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参加全球竞争,并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实现亚洲经济一体化,因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全球化发展极其重要,更是战略机遇期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的桥头堡。

2 国企与民企融合发展的先决条件

2.1 国企发展优势与劣势分析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看来,人们对国企的发展还是持积极的态度,在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国企不论是政治地位还是社会地位都很高,包括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融资能力也比一般的民企更高,这些都是国企发展的优势条件。另外,在市场竞争方面,国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企业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大多是由自主联合劳动者进行劳动支配,因此在国企内部难以形成发挥个人才能和知识传播的主观意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下的很多国企在企业规模、技术力量、资金以及信誉等方面占据着绝对的发展优势,但是传统观念和企业性质的影响导致企业内部作风不够积极,企业劳动环境相比于民企不占优势[3]。

2.2 粤港澳大湾区民企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地区的民企发展迅速,表现出许多优势。最明显的是民企在体制机制和经营决策体系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活力和创新性。民企在市场中的形象逐渐在人们心中形成,对商机和风险的把握和控制也有较强的意识和把握能力。民企具有开拓、创新、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和吃苦耐劳、脚踏实地的管理者,这也使得民企的发展壮大。然而,民企还是有着其比较明显的劣势,面对我国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税负的沉重压力与融资渠道的不足、人才供需失衡,人才流失、治理结构不合理和产权制度问题等严重的影响着民企的持续发展与生存。因此,民企改革的重心是建立以及健全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使得自身的产权得到有力的保障。这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全社会给予支持,要重视与国企的合作,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到优劣互补,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2.3 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发展关系

从鼓励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协调发展、提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方面出发,国企和民企作为国民经济的微观主体,要更加重视两者之间的发展关系,更加全面的认识和处理国企和民企的发展问题,这也是实现两者融合发展的根本前提[4]。因此,广东、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大湾地区国企和民企的关系应该是在合作中互相融合的关系,从而可以达到共生、共发展的现象,形成统一的整合模式,建立合作与竞争的模式。此外,两者应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下,要意识到国企和民企的互相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是十分有必要的,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

3 国企与民企融合发展的阻碍探析

3.1 外部阻碍因素

3.1.1 原有体制与传统观念的遗留原因

传统观念引发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探讨,一方面,国企对自身认识中存在的“自尊”,往往导致其不愿承诺与民企合作,即使是合作也被强大的“大师”理念所提升。不可避免地,民企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被消解,从而影响两者相互融合的合作意识。另一方面,面对舆论的压力和政府行为所反映的意识形态偏见,国企出现了“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骄傲意识,使得其“大锅饭”的意识根深蒂固。这样的背景下,使得各地区的政府会担心,一旦与民企进行合作就会导致国有资本出现流失,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思想,也是一种潜在的自我保护的矛盾情绪。这些都使得国企前进的动力不再那么明显。

3.1.2 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与政策失灵

国家为了支持国企和民企的融合,也积极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是大部分的企业在实施政策的时候,均会出现过度干预与政策失灵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政府部门的缺失诚信的现象,其无法满足对民企承诺的政策优惠,无法给予完整、实际的支持政策,相关责任部门甚至还会出现推脱责任的现象,使得对民企的扶持力度出现滞后现象,扶持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例如,针对两者的融合国家部门曾出台“新 36 条”、“非公经济 36 条”、“民间投资实施细则42 条”等政策,但是实际的情况确实不容乐观的。一些政策本身存在的“弹簧门”、“玻璃门”就很好地解释了民企相关的准入政策与隐患制约。

3.1.3 所有制形式下存在的不公平待遇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的垄断企业中,还是主要是由很多的大型国企为主,因此想要加入的民企由于其规模不够,使得自身的优势不明显,不具备可以与国企竞争的优势,在引进民营资本的过程中,会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民企缺乏强大的规模和丰富的资源,面对制度和市场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对待,很难实现国企的整合和发展。

3.2 内部阻碍因素

3.2.1 企业内部经济管理体制不协调

由于国企和民企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在整合过程中难以达到协调,使得两者的发展受到影响,从内部管理体制来看,这种阻碍具体表现在财务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体制之间的冲突。国企最大的特点就是有着低流动性、固化现象、稳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但是民企的特点却与之相反,其灵活、自由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能会与国企发生冲突,使得两者在职工竞选、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安排与职位调动等方面会存在很大的矛盾与冲突,很难实现融合统一

3.2.2 产权结构及治理机制的不完善

国企改革与民企转型发展过程中,产权始终是受关注最广的问题之一,目前产权结构的不完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企和民企的融合发展之路。国企所有者缺位、民企产权结构单一化、国企产权使用方面形式相对单一化且低频化,没有建立系统的治理机制,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造成产权转让活动也可能出现问题,导致产权被低价转让,民企对产权的利用规范性不足,存在较大的盲目性,没有建立清楚完善的制度条例[6]。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企和民企之间的融合发展脚步,在融合过程中存在的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可能造成国有产权被稀释或者权益受损的问题。

3.2.3 不同企业文化及价值理念产生的冲突性

各个类型的企业表现出差异化的企业文化以及价值观念,要促进国企和民企之间的融合发展应当接受对方独有的文化氛围与价值观,亦或是相互共同建立一个都认可的文化价值理念。国企和民企之间因为过去一直以来的经济地位以及发展历史的影响,衍生出了和自身企业性质相符合的企业文化与价值理念,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让少数国企的文化和价值理念变得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在和民企合作时往往欠缺足够的诚意;而民企因为社会经济变革和市场环境、竞争压力的影响而表现出更加开放创新的企业文化和价值理念,但很多时候可能会存在短期逐利的投机思想[7]。

4 国企与民企融合发展对策建议

4.1 解放思想,树立正确合作竞争意识

因为传统思想理念和过去体制遗留问题的存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互融合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思想方面的问题。国有企业需要放下“身架”,摒除过去的“主人翁”思想,尽快更正思想观念,准确看待自身与民营企业之间融合发展的本质。民营企业需要在转变过去那种家族式思想的基础上,不断拓宽眼界,不能够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要逐渐形成自省意识,主动和国有企业沟通交流,寻求合作与共赢,放下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偏见,努力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不管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在相互融合发展中都必须要积极适应对方的经营管理理念,避免相互之间出现抵触情绪,相互信任并大胆合作,还应当树立较强的社会道德观与责任感,避免存在唯利是图的合作价值观,努力培育更好的文化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这不但有助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洽发展,也有助于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所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应当尽快树立合作竞争意识,唯有如此才能够让双方相互信任[8]。

4.2 真正落实政策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政策失灵和政策过度干预等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企和民企在相互合作过程中的信心,也极大的打击到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不管是政策的颁布以及执行过程中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即便一直以来党和国家政府都非常关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协同发展,也相继颁布了诸多优惠政策来推动民营资本融入到国有资本中,然而在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依旧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对于政策法规的制定而言,必须要强化部分行业领域政策的透明度,避免出现做表面功夫的问题,尽力破除行业内过去存在的隐性限制导致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对部分垄断性行业的政策必须要做到全面规范,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融合发展路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和具体运作方式等应当予以详细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帮助民企获得政策公平,同时保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相互之间的融合能够顺利推进;针对部分利润较多的行业更加不能够对民营资本保持偏见,相关政策的制定与颁布也应当防止给国企特权或制约民企发展的内容;另外部分行业即便表面对民营企业开放但因为政策监督管理力度过大和规定过于严苛导致民营企业不能够真正获利,所以国家政府必须要合理提高这部分行业的开放力度以及准入门槛,确保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能够在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取得更好的发展,如针对电力、热力等能源行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的主动性需要被重新调动[9]。

4.3 解决产权问题,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要推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融合发展就应当尽快处理好相互融合时存在的各类产权问题同时确保投资主体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应当清楚产权改革的详细操作流程与方法,对于产权度量方法和参与产权改革投资主体、决策部门等给予政策落地的规范性要求,尤其是针对企业所有制出现变化的国企民企融合发展模式,需要结合各个类型的企业在功能定位的差异确定合理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从而实现股权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针对一般竞争性行业来说,产权结构比例需要真正符合市场实际发展情况,避免出现一股独大或国有企业控股过高的情况,必须要合理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针对部分自然垄断行业需要结合企业功能以及行业需求来确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之间的持股比例,出台相关细则和要求予以科学管控;对于股权置换、项目合作、改组改制以及并购重组等各种形式,强调产权管理,依靠规范政府职责与避免过度干预的方式来清楚规定国有企业产权,防止忽略民企利益,避免出现盲目调整优惠政策的现象,保障民企产权受到有效保护。

4.4 共享信息与资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

要确保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协同发展,要求双方在共同战略目标的指引下以优势互补为基础实施分工协作,保证双方信息资源的共享,防止出现信息失真或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选择合作目标时应当全面掌握对方企业所拥有的优势资源以及对方存在的缺点。如果需求与资源之间不匹配或者无法实现理想的融合状态,很容易造成合作的失败,所以对此应当尽可能选择和同一产业链的互补企业实施分工协作,或借助对上下游领域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扶持来真正做到优势互补。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真正发挥出自身优势,促进整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同时国有企业必须要积极吸取和学习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理念等方面的拼搏进取精神,学习民营企业的创新精神,转变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和传统思想观念;而民营企业需要依托于国有企业更加丰富完善的人力、财力与技术资源,借助于国有企业的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影响力来帮助自己更好的处理融资渠道不足、人才流失问题严峻以及社会责任感缺乏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必须要真正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才能够实现更好的融合。

4.5 完善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促进国企民企协调发展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构建产业集群和优化产业链方面应当强化分工协作,从而形成综合配套且相互支撑的发展体系,让大企业把关联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到整体发展与专业分工的体系中来,始终坚持以业务为连接,以资本为纽带,以此形成产业联盟以及产业集群。引导更多的大型企业把产品和技术向中小微企业拓展与延伸,真正实现合理的社会化分工协作。而且大型国企应当借助于主辅分离,搭建为社会服务的优质商业平台,以此帮助中小微企业完成自身成长,使得中小微企业成为大型国企的配套服务企业,提升附加值,建成更加全面的产业链,促进湾区经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变化的环境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成为促进大湾区经济稳步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缓解国有企业在各个领域中垄断发展的局势的重要途径。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阵地,在强调提升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减少垄断现象的发展中,通过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合发展,有利于帮助粤港澳大湾区更加冷静的面对国内外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提升区域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区域经济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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