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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

2020-02-28崔桂清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17期
关键词:受赠人撤销权夫妻间

◎崔桂清

一、夫妻间赠与之含义与特征

解决夫妻间赠与问题,首先应当明晰夫妻间赠与的含义即特征。夫妻间的赠与是夫或妻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对方表示接受的行为。夫妻间赠与相对其他赠与行为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具有特定性,即夫妻关系,此种特定身份意味着排除了除夫妻关系的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其中比较特别的是还包括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缔结婚姻在后的情况,但一定是后续完成了婚姻的缔结。其次,赠与行为具有伦理性,由于身份的特定导致夫妻间的赠与多具有伦理性,婚前的赠与普遍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婚内的赠与也关乎婚姻的稳定和持续,不仅是单纯的财产的转移,更涉及的婚姻道德和伦理。再次,夫妻间赠与导致了财产聚合具有复杂性,夫妻间的赠与涉及到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夫妻分别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了夫妻间赠与的的路径和归属不同,需要依不同情况加以区别。

在我国,夫妻间赠与普遍以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出现,婚姻财产协议为夫妻间在婚前和婚内签署的协议总称,主要包括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往往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相混淆[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以意思表示选择实行约定财产制,对于约定的时间即可以为婚前,也可以为婚姻进行之时,并无强制性要求。夫妻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19 条规定,针对婚前和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双方可协商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双方对于婚内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即制度选择或模式选择。而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则是生活中夫妻对具体财产归属的约定,而夫妻间赠与行为往往体现在了对具体财产归属的约定中,如夫妻约定将丈夫婚前的房产更名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为丈夫将房产的一般产权赠与妻子。

二、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分析

除了婚姻财产协议外,夫妻间赠与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司法适用问题则是更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赠与合同属《合同法》规制范围内,属有名合同的一种,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无需受赠人支付对价。同时,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方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但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行为,并不强制要求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受赠人而言是单纯的获利行为,在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为维护相对的公平原则,法律赋予了受赠人撤销权,要在规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事由发生时,规定的时间为财产转移之前,即任意撤销权。规定的事由为法定撤销权范围的事项,即法定撤销权。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赠与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以及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中最后一点为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应当在接受赠与后依约定履行义务。

夫妻间赠与是否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应当认定夫妻间赠与适用与婚姻法内容和精神主旨所不相冲突的规定,即可以认为夫妻间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其次,因特点及性质的不同加以区分。夫妻间赠与合同体现的特殊之处在于合同双方身份的特殊性,夫妻间赠与的目的明确,围绕着婚姻的构建和产生,这就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如社会公益的赠与,并不以维系受赠人和赠与人的关系为目的。夫妻间赠与特殊之处还在于,夫妻间本来就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无需将此义务明确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而一般赠与合同如附义务则必须明确规定,以示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强制规定不是适用于夫妻间赠与。而在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任意撤销权部分,夫妻间赠与也并能够完全适用,即夫妻间赠与得撤销要比一般赠与合同更加严格,理由为夫妻间具有当然的道德和伦理性,夫妻间基于情感付出及信任感更加厚重,由于夫妻间生活的亲密关系,当夫妻间赠与的受赠人在得知被赠与后往往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情感对待婚姻或赠与人,如赠与人在财产未转移前撤销赠与对受赠人的伤害极大,甚至对婚姻的稳定造成威胁。尤其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中,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赠与行为的信任,缔结了婚姻后,赠与人如任意撤销赠与,则违背了公序良原则,有骗婚之嫌。

三、夫妻间赠与的制度完善

夫妻间赠与行为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以前是依据几部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往往出现各部门法的理念和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是对以前几部法律相关规定的罗列,对于夫妻间赠与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没有足够重视。首先,夫妻间赠与应当有专门条款规定,赋予其独特的法律效力。夫妻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婚姻是两个个人的结合,组建家庭,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影响的是整个家庭的和睦。毕竟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一致。其次,将夫妻间赠与明确定义以明晰与夫妻约定财产的区别,法学理论分散而复杂,法条则会清晰明了,明确法律规定将有效地指导我国民众在生活中自主地合法地处理婚姻家庭财产事务。再次,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具有不可撤销性。近些年,我国民众的公证意识已经逐步提升,但依然还有很多人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不公证,从而留下纠纷隐患。婚前财产的婚后赠与,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再转赠与子女配偶等行为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准司法证明制度,将增加民众意思自治行为的效力,因此,夫妻间赠与办理公证,有利于稳定物权,成为安心生活的信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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