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法治化研究
2020-02-27
警学研究 2020年5期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 长春 130000)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这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的人民警察宣誓誓词内容。仔细研读誓词内容,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警察,什么是警察权。从1902年6月6日设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警察”命名的警察机构开始,警察、警察权历经百年,警察权法治化的命题渐渐引起大家的重视。从誓词中,不难看出人民警察的职权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法律性的内容。下面,让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一、警察权的界定
“一个好的概念标出了关于所关注现象的一条界限,并因而使得理论的解释策略能够得到发展。”警察权是警察法学框架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关于警察权及其法治化的讨论,是警察法学的核心理论问题,堪称警察法王冠上的明珠。
为了摘取这颗明珠,长久以来,理论界关于警察权定义的讨论从未停歇。亚当·斯密指出,警察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是完成政府管理任务的机关。《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警察界定为“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侦缉犯罪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调警察的机构属性。日本学者松井茂在《警察学纲要》中提出,警察(权)为一般之统治权,警察(权)必须具有公共观念,目的在于维持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利益、制限人民自由的国家权力,认为警察在本质上就是国家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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