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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刍议

2020-02-26陈启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法律援助

陈启阳

摘要 2006年,我国开始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自试点十三年以来,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这个决定意味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完整版图之中。目前,试点工作继续在各地进行,过程中,制度在人员遴选、运行机制和激励保障等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特点、社会价值、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 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52

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落实贯彻,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细化司法保障,推动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特点及社会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驻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意见》强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讼诉中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诉讼权,也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配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文件,与之相链接为一个整体,《意见>指导各地将实践中经过验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规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几个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职责、如何运作、监管模式、保障服务等都作了规定。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是参与的浅层性。我们关注《意见》所限定的服务内容就会发现,要求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只包括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浅层次,有限的服务。最核心的辩护服务则不属于值班律师能够涉足的。因此可以说,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律师一高一低,他不能对整体案件做细致介入。

二是对广泛服务的强调。值班律师面对的对象,一定是全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可以在无任何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无偿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并和他们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犯罪类型、可能刑罚的轻重无关。

三是服务的多样性。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虽然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转交法援申请,在目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活動中,值班律师还可以在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出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另外,值班律师在排除非法证据环节,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值班律师还可以对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代理申诉控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社会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的开展,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这样一来,法律援助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

一是保障了被追诉对象有平等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制度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有机会平等地享有基本司法资源,最低限度在司法程序上享有平等的救济机会,也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只是因为自身的经济困难或其他个人问题而无法、或者难以获得国家法律援助。

二是有效实现了被追诉对象的自主性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普遍都有想见律师,自主辩护的意识,值班律师制度无疑在这一点上正好雪中送炭,满足他们的愿望,及时提供帮助,这也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制度方面的进步。

三是明显改善了被追诉对象的尴尬处境。相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被追诉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很明显处于尴尬的弱势地位。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值班律师,可以无偿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等服务,无形中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控辩能力。改善了控辩双方力量地位失衡的不利局面。

二、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个制度的顺利运转,首先必须要靠专业人才;其次要有经费保障;再次要有赋予权利的举措;最后要有考评奖惩措施。在这些方面,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选任缺乏严格的把关

目前,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购买社会化律师服务的时候,没有严格的从各个律师事务所挑选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社会反响好的骨干律师来担任值班律师,大多是由各个律师事务所推荐。而不少律师事务所从自身经济效益以及其他综合因素的角度出发.往往都是推荐的一些年轻律师或者业绩不太突出的律师去担任值班律师。年轻律师相对来说经验不足,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咨询的时候,有的问题解释不到位,甚至出现与司法条文本意产生歧义的情况。业绩相对落后的律师显然不是在敬业精神方面存在问题,就是在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这些被选任对象很显然,促进不了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二)值班律师薪酬影响工作的实效

值班律师在我国目前属于法律援助中的一环,薪酬补贴远远没有专职律师可观,甚至低于当地日平均工资水准,值班律师的脑力劳动付出与其获得的报酬明显不成比例,甚至比例严重失衡。所以现实生活中,只有那些刚刚入行的律师才自愿选择去做值班律师,而业务素质高,社会能力强的律师往往更倾向于从事专职代理辩护等工作,不会自愿选择从事值班律师的工作,从而使得值班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少高素质律师人才引领。

(三)值班律师权利低于现实的需求

当前,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都存在问题。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大部分已经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会见不仅仅是权利赋予的问题,而是后续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很多值班律师工作机构安排一个值班律师和一批当事人会见,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这表面上看似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却违背了律师利益冲突禁止性原则,同一值班律师很有可能为利益相关的两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次是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值班律师甚至根本没有被赋予这些权利。没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利,值班律师只能从当事人一方了解案情,不可能细致的了解整个案情和公诉机关掌握证据的情况,因此不能准确的对症下药。

(四)值班律师服务忽视质量的考评

具体实践中,值班律师一旦被选任,岗前培训基本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岗前培训。实际运行中,忽视对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考核奖惩,更没有相关的淘汰机制因此值班律师服务的质量一直也得不到提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总之,要想促使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个人建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要进一步严格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依据律师职业道德水准、政治作风、业务水平、执业时长等要素扎实挑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健全当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细化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搭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才库,组建比较稳定的值班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对于遴选出来的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他们关于岗位职责、服务要素、工作纪律方面的培训,有必要的话,可以统一进行诉讼法律培训。以此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指导,全面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二)要进一步调高值班律师的薪酬待遇

首先,要给予和值班律师脑力劳动价值基本对等的薪酬待遇,这也能调动广大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吸引高素质、能力强的骨干律师人才加入到值班律师的队伍中来。其次,要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改善值班律师的办公条件,一方面是让值班律师有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三)要进一步赋予值班律师的三项权利

在会见权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会见权的行使范围。第一应当設立单独的会见区,以消除被追诉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担忧;第二是要确保值班律师和当事人“一对一”会见,杜绝实践中的“一对多”的做法。当然会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会见和视屏会见等方式,会见时间原则应不受限制。

在阅卷权方面,个人认为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目前,值班律师并没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因此不能享有阅卷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才能够真正地了解案情,才能体现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是真实可信的。同时,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便可以与被追诉人进行证据核对,了解新的证据,案件掌握情况,有利于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在调查取证权方面,个人认为,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方面可以让律师掌握案件的更多证据,提高服务的实效性;同时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能够督促他们更加认真的办理案件,使得每一个法援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质量考评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就要看服务质量了。《意见》虽然从服务种类、官方指导和如何监督三个维度做出了具体要求,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措施,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淘汰机制。

首先,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实时对值班律师进行动态化管理,为了掌握值班律师履责情况,我们可以汇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关罪名、案情以及他们的要求等内容,采用如征集服务单位建议意见、对当事人回访一系列措施,并形成正式公文,具体详细地通报给律师协会。

其次,要向值班律师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误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谨守义务原则,严禁收受钱财,严禁打着值班的幌子,行揽客揽案的实际、严禁推销其他有偿服务及违反值班律师职业纪律的各种行为;此外,值班律师同样要依法保守秘密。对在值班律师有违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一定严格依法依规对待,让值班律师队伍保持纯洁。

再次,要完善细化考核指标,及时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于工作敬业、贡献突出的值班律师要适当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应付差事,反映差劲的值班律师要引入末位淘汰机制,真正吸引有能力、素质高的律师充实到值班律师大军中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的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高质量发展。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加以完善,以期她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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