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以青岛中院“蓝色风暴”行动为视角

2020-02-25张鲁梅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

张鲁梅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071)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无论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还是树立司法权威、公信力等方面,执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目标,并将时间限定在二至三年,由此吹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锋号角。近年来,在司法系统及社会各界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接下来,将致力于如何巩固成果,促进执行工作机制向长效化、标准化、常态化转化,为完成下一阶段“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任务作准备。

关于“执行难”的定义众说纷纭,立意角度不限于从结果出发、从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出发、从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出发等,不一而足。广义上的“执行难”含义是包含“执行不能”在内的。所谓的“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经查无符合条件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赋予的权利义务,也并无可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此类案件须及时进入终结程序。①本文暂不考虑执行不能的因素,而是立足于狭义的“执行难”,即被执行人怠于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未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不力。

一、聚焦青岛中院“蓝色风暴”系列专项执行行动

“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开展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以解决执行难难题。“组合拳”重拳出击,根据不同类型执行案件的特点、难点,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展多次针对性、强有力的专项行动,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进行严惩,取得不菲战绩。

此次青岛中院“蓝色风暴”系列专项执行行动自2018年6月开始,前期工作重点集中于办理本年度未结执行案件,尤以关乎当事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涉民生”案件为重。“涉民生”案件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存环境,执行不到位除了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更是不利于司法权威、公信力的树立,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因此亟需加大执行力度,提升实际执行到位率。

(一)“蓝色风暴”春雷行动

春雷行动于2019年2月开展,行动针对未执结案件类型中的“涉民生”“涉民企”“涉金融债权”等案件,其中不乏上百起“骨头”案件。行动开展过程中,青岛中院积极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高被执行财产收益,成交金额高达十几亿元。

“涉民生”类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其中部分申请人法律知识薄弱,保全申请不及时,极少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积案增加。“涉民企”案件中部分企业早已成为“僵尸企业”“空壳公司”,资不抵债,未经清算即注销。亦有部分企业利用一人公司的性质、企业合并、分立、无偿划转等手段规避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实践中,此类案件多以金钱为执行标的,因此应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挥与公安、金融、工商管理、证券、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执行联动作用,查人找物,加大查控力度,拓展财产查控领域,批量化、精准化提高执行效率,对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起到惩罚、震慑被执行人的作用。部分“涉民生”案件因“执行不能”被终结,而申请执行人却因此陷入生存困境,此时青岛中院主动开通“绿色通道”,开展执行救助,以解申请人燃眉之急,增添了执行行动的温度。针对暂无履行能力但尚有潜力的企业尽量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恢复其偿债能力;针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经当事人同意,及时移送破产审查,进入“执转破”程序,完善终结退出程序。而企业妄图利用财产混同等手段规避执行的情况,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早有规制、应对之策。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过犹不及,也要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为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二)“蓝色风暴”夏雨强迁专项执行行动

强迁专项执行行动开始于2019年5月,集中清理涉强迁的未执结积案。该类型案件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等抗拒执行行为,理由包括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房屋已被抵押、轮候查封,滥用“买卖不破租赁”等手段恶意设置权利障碍等。在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同时,还存在诸多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情况,为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设置障碍,由此使得强迁行动困难重重。“唯一住房”早已不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挡箭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据此,实践中逐步采用“以大换小”“以产权换租赁”等变通执行方式,缓解执行难现象。青岛中院于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有效机制,并结合专项行动成果,发布典型案例,以教育、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己方义务,同时对潜在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以推动执行行动顺利开展。

(三)“蓝色风暴”秋风专项执行行动

2019年8月,青岛中院开展秋风专项执行行动。此次行动主要面向“涉金融”执行案件,破解该类型案件执行难点,以期在保障金融从业者、投资者等主体合法利益的同时,增强其风险意识,提高其防范能力,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从案由来看,“涉金融”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占绝大部分,由此就决定了案件主体中银行以及投资公司等的大占比。该类型案件执行难的缘由之一在于,金融机构等主体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监督不力,担保物设置不规范,流于形式,没有仔细核查担保物的权利负担,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下落不明等,均从源头上为强制执行埋下了隐患。该部分案件往往执行标的数额较大,财产处置起来困难也多,比如执行财产被租赁占用或者被抵押的情况很普遍,由此导致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现象多发,执行进程推进困难。尤其是对部分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造假的情况,鲜有对策。

“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高效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查人找物功能以外,还应善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降低当事人经济成本的同时,缩短周期,提高财产变现效率,方便社会监督。与此同时,应于实践中健全财产举报机制。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求财产线索,并根据执行到位情况发放奖励。

二、综合治理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被提上日程,除了“执行难”问题的严峻性、紧迫性之外,还在于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过程中,单打独斗实为大忌,需发挥综合治理的协调作用。

(一)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强制执行是公平正义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它不是汪洋中的孤岛,执行与立案、审判环节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切实解决执行难”并非仅着眼于执行工作,需要将眼光放长远,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才是解决执行难之本。

在立案阶段,法官应积极行使释明权,提高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诉讼质量,引导当事人做好诉前保全工作,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隐匿、转移涉案财物,使强制执行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

在审判环节,办案法官可积极推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因为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对案件协商处理解决方案更易接受,应尽可能消除其对执行工作的抵抗情绪。即使案件进展到执行环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达成执行和解。但对执行和解的风险,要保持清醒认识,避免发生和而不解的情况,被执行人借执行和解的机会,侵害申请人利益。如一边假意达成和解意见,一边借此拖延时间,暗地里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二)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作用

执行难,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早期执行工作主要依靠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制度。但由于申请人没有调查权,可提供的线索极少,而被执行人多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不会如实上报财产状况,再加上部分银行等金融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消极协助执行,甚至发生个别通风报信、阻碍执行的现象,导致执行工作收效甚微。从2014年开始,法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资源,建立了全方位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涉及全国各地各部门,大部分财产形式涵盖其中。在扩大财产查控范围的基础上,更突破了地域限制,让被执行人财产无处可藏。而财产查控效率的飞速提高更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保障。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范围全面化、结果精准化在“切实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助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善意执行,以制裁手段为后盾

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可供执行的财产慢慢浮现出来,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不诚信举动,仍然有加大惩戒力度的必要,让“老赖们”无处可逃,接受法律的制裁。

首先,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适用民事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后,有义务如实上报个人财产,若被执行人拒绝上报、虚假上报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的惩戒措施。

其次,当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刑法》已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及时与公安、检察院协调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犯罪行为,并起到震慑、引导作用,敦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后,社会诚信方面,应定期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执行难”解决过程中必不可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③要从各方面全方位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压缩至最小,形成“天网式信用惩戒”。

(四)推进执行公开化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公开为原则,面对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监督,全面及时地提供执行公开服务。通过公开执行,不仅有利于申请人及时了解个案进展,反馈执行信息,还可以减少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倒逼执行法官不断提升工作效率,优化执行。将执行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可以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行使关于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三、结语

“切实解决执行难”非一朝一夕就可实现,虽任重道远,但前途光明。要理论结合实践,逐步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院已开始着手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工作,专门法规的制定将更加全面、细致地规范执行制度。相信随着各行各业协调推进,“执行难”将不再是一个难题。

注释

①刘贵祥.以信息化为抓手,基本解决执行难[J].中国审判,2016(13)。

②李倩.论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③王亚新.让“老赖”处处碰壁,无处遁形[J].人民论坛,2016(31)。

猜你喜欢

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论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村委会可否擅自处理集体财产
最高法:未成年人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