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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体系研究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权益交易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第三方支付兴起的背景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最初是来源于美国的独立销售组织的,后续主要受到创新的网络电子信息技术,物流机制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影响逐渐完善,第三方电子支付方式作为新型的支付方式,给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带来便利之外,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这种安全便利高效率的新兴支付方式使得商户无需商业账户就可以接受支付。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等多项监管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第三方支付从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当今,第三方支付方式正在逐渐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业整体面貌也日趋规范,随着淘宝网先行引入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后,其他的国内有名的电子商务平台例如京东商城、当当网、网易、苏宁易购等都相继进入了电子支付领域分一杯羹,新的网络竞争者的出现加剧了电商行业的竞争。

二、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

作为新型支付方式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主要存在两种业务流程的法律关系:第一是第三方支付本身与其用户(也包括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建立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的自愿选择,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是政府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各种行为进行管理,政府部门所依据的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政府部门的地位较为主动,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则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在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主体的差异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用户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会与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它们的用户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法律关系是属于委托代理,第二种法律关系存在于资金保管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开展业务,因此这些机构和用户之间因为相互的资金往来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①

行政法律关系指的主要是国家管理部门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之下二者是监管和被监管的不平等地位。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并加以实施,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保护制度以及客户的资金管理制度。②监管部门的存在,维护了银行等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中的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较为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又在消费者权益立法方面存在不足:首先是没有经过授权支付的损失在分配规则方面的缺失,其次是关于知情权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最后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缺少合理有效的规制。

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时在大多数情况下依附于开放互通的网络进行的。但是同时在这种环境下,被传输的数据极其容易被非法分子攻击,甚至数据被盗,支付信息被篡改,没有经过客户授权就假冒客户的身份进行支付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是现存的管理法律规范很少提到保护这种情形下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益,仅仅依靠民商法和侵权责任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仍存在很大的困难。信息规则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缺少,其次是信息披露披露现阶段还集中在业务开展之前的披露以及业务需要变更时的披露,而未具体规定实时披露和定期披露方面的内容。最后有关于信息披露方式方面规定太过于简单化。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方支付中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主要从两方面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则完善的建议。

(一)严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承担。国外对于没有经过授权的支付,一般情况下规定消费者如果及时通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那么消费者本身只需要承担少部分金额的损失,其他部分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补足。但是对于通知送达之前发生的没有经过授权的交易,除去支付服务使用人存在故意诈骗或者是重大过失情形的情况下时,服务使用人只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损失金额。这是因为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交易活动中是弱势的那一方,这种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承担没有经过授权的交易产生的损失,会对支付机构采取更符合时代潮流的信息安全技术来修护支付系统漏洞产生激励作用,这样可以减少没有经过授权支付的交易行为的产生。我们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减轻或者免除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责任的承担,来严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来保障交易安全。

(二)加强消费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国外的很多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征集消费者信息方面都有规定,把征求消费者同意作为征集信息的前提,把信息披露作为保护的重点。我国也应该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征集,还应该说明征集信息的用途。如果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不能转售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给第三方。而且,在法律层面也应该明确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消费者知情权加强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把信息披露作为保护的重点。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应该明确规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在进行有关的交易时必须将合同的协议,签订的条件和条款,合同的对账单,支付所花费的成本费用和交易支付的汇率以及基准利率等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者进行信息披露。

结语

作为中介机构的电子商务交易,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满足了新时代消费者的消费愿望,即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和服务。但是仍应该看到由于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带来的我国整个行业的“无序状态”。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影响到整个国家稳定的金融秩序。例如过高的市场准入的门槛,不完善的客户备用金和收益分配制度,这意味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路径并非畅通无阻,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李娜.探析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现状与发展前景[J].电子商务,2012(05):45-46.

②薛莲.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J].法制博览,2016(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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