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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5宋雅陈玥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宋 雅 陈 玥

(西安石油大学,陕西 西安710065;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361005)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领域内的竞争日益白热化,虽然我国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及商业模式,然而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白热化的用户竞争依然存在。在互联网公司借助颠覆性模式,运用新型商业模式展开竞逐时,商业模式自身有无获得法规保障,必须怎样保障,成为互联网公司迫切需求处置的重要问题。[1]

一、互联网商业模式简介

(一)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特点

如今国内互联网公司由最开始的单一载体转变成混合载体,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免费产品为基础实施增值业务;二是各互联网企业业务领域交叉重叠;三是存在寡头垄断现象。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商业模式概念的提出

在“扣扣保镖案”中最先产生商业模式。该案中,奇虎360公司作为被告表示商业模式并非法定的利益或者权利,借助合理方式对当前的商业模式造成损坏,未形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该争议,法院表示腾讯公司所运用的增值服务与广告相结合的商业模式,为国内以及全球即时通讯领域的商业惯例,存在合法正当性;至于二审指出,腾讯公司所采取的商业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条例,以及原则思想是相符的,它借此获取商业利益的活动,必须受到保障。所以必须基于竞争法框架来分析商业模式能否得到保障,且必须怎样保障的问题。

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可保护性

(一)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益

法律保护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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