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2020-02-25王晓娜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王晓娜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一、忠诚折扣行为概述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忠诚折扣是指买方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数量、金额或份额达到卖方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即随之下降。忠诚折扣以帕累托定律作为经济学基础,是一种非线性定价的特殊形式,市场经营主体对一些长期并反复选择使用该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低价让利的方式为其提供折扣。[1]买方因为经营者的折扣行为,进而刺激消费,增加购买力度,而卖方因为买方的选择会获取更多利润,两者即达成互利互惠的关系。
从法学角度出发,一直以来,国内外关于忠诚折扣行为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利乐案的判决中对忠诚折扣行为做了定性,认为忠诚折扣是经营者以交易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累计的商品(服务)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份额为条件或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其他忠诚度的表现,给予交易相对人的折扣。一般而言,经营主体的折扣行为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还能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但是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时,忠诚折扣就具有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性质。
二、忠诚折扣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一)行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行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问题。目前国际上对相关市场认定方法主要有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SSNIP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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