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5陈夏妍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陈夏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
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性质分析仍众说纷坛。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1]其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独立规定。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和法益是一致的,只是前者存在于虚拟网络中,后者存在于现实生活里。李德成老师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是“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或禁止他人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2]其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还有专家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变化与发展的产物,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两种属性。黄辉老师指出网络人格权的财产属性已经被接受,相对于传统的隐私权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更积极地从人格权角度出发,网络隐私权已经成为了一种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属性的新权利。[3]国际上也有不少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作出了规定,例如美国的《个人隐私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等。[4]
在众多关于网络隐私权界定的观点中,笔者较为倾向于认同王利民老师的观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且在其下用专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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