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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代探望权的司法保护

2020-02-25李雪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李 雪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6)

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对象并不包括隔代探望权,为适应隔代探望权纠纷频发的司法现状,民法典制定之初将隔代探望权问题纳入规范内容;二次审议时则限制了(外)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的条件和情形;三审稿则又删除了隔代探望权规定,建议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在民法典未将隔代探望纳入调整内容的背景下,探讨隔代探望权成立的条件及情形,有利于解决探望权纠纷,保护(外)祖父母正当的探望权,促进社会和谐。

一、隔代探望权在民法典审议中的演变

(一)一审稿确立隔代探望权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隔代探望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但因为现行婚姻法没有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法官只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司法认定,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进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外)祖父母不合理的探望会打扰监护人的生活,反而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因此不支持(外)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而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是符合我国传统家庭精神的,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比以上案例中法院的不同主张可以发现,针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问题,不同法院裁判观点不一,造成审判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因此,为了应对隔代探望权纠纷频发的司法现状以及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将隔代探望权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以明文的方式确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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