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设工程纠纷中重复鉴定现象的思考

2020-02-25马鸽昌范丹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程序

马鸽昌,范丹婷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为70904亿元,比上年增长5.6%,建设工程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合法有序,是纠纷案件得以公平公正解决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该类鉴定发展仍存在许多不足。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中修改和新增了不少和司法鉴定有关的规定,对重新鉴定的情形和条件也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重新鉴定的慎重启动,避免鉴定重复的乱象有着较强的指导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否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还需要继续研究。

一、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重复鉴定现象

通说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种类可以分为“四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和其他类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属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工程款项纠纷鉴定等[1]。这类司法鉴定的特点是专业性强、鉴定周期漫长、效率低下。因此,此类案件由于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适用缺乏统一、程序存在不足,从而导致案件一审上诉率高,二审发改率高,再审改判率高。

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重复鉴定问题,并非是法律专业术语,其本身是重新鉴定异化的产物,法学界的学者也根据自身的理解对其进行定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程序
给Windows添加程序快速切换栏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基于VMM的程序行为异常检测
侦查实验批准程序初探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恐怖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