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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2020-02-25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刑事证明标准决定案件事实推理本身是否能够实现确实、充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位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 条也专门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使得对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各级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时的必须遵守的底线。应当明确,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针对单一证据,而是对所有证据链条的综合评定。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本身源自英美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何为“合理怀疑”、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不断产生。[1]因此,需要回答何为“排除合理怀疑”,如何将来自英美法系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同中国司法相结合、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等重要问题。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与中国化应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与自由心证紧密相连。在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庭审的过程中,证明程度可以分为绝对有罪、排除合理怀疑、令人信服、优势证据和绝对无罪五个等级。由此可见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必然要求犯罪人绝对有罪,但是其标准又远高于令人信服的证据甚至优势证据。应当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再同中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分析我国司法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要求以及基本原则。

1.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

“排除合理怀疑”英文为“beyond reasonable doubt”,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西方法律界主流观点仅仅承认最大限度地接近确定性,即“接近真实”尚未达到“确定性”的地步。[2]一般认为,接近确定性,约在95%以上,而非100%,即能够认为没有超过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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