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2020-02-25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程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法律实务系,辽宁 沈阳 110161)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为基础的二元简化程序。刑事简易程序作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互平衡的产物,是普通审判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简化既体现在庭审方式的简化上,也体现在审判主体的简化上。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法院可以独任审判。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适用条件、被告人权利保障、庭审方式等问题,而对简易程序中审判主体的简化机制即独任审判制度缺乏相应研究,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较多问题和困境。因此,有必要对刑事简易程序中独任审判制度进行研究。
一、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制度分析
对于现有制度的正确解释和分析,是其正确适用的前提。因此,在考察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制度的实践运行之前,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阐释。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来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独任审理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独任审判制度,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则只能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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