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合理性及演进展望
2020-02-25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2019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第33 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精准的确定型量刑建议,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仅需围绕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重点审查。即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在一般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具有最终决定性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导下的快速裁判机制,其内涵量刑建议的精准化、确定化,幅度型量刑建议保留了不确定性的结果,透露出认罪协商不彻底的讯息,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预期仍保持不确定,某种程度上会抑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即使接受幅度刑量刑建议,其心理预期也往往是量刑建议的下限,一旦最终判决与心理预期发生偏差就可能提起上诉,也就丧失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最初价值。而且,承载控辩双方合意的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不仅会丰富公诉权具体运行机制的效果,更会增强检察机关实质决定案件结果的权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压缩传统的审判权能,[1]继而引发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推广是否会侵蚀法官的量刑裁判权,是否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等思考。本文会解读量刑建议精准化合理性,结合目前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对量刑精准化改革的前景进行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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