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反思与完善
2020-02-25姚鹤徽潘力源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姚鹤徽, 潘力源
(1.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2.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湖南 常德 415700)
运动员形象权,是指运动员对表明其身份的特征进行商业性开发和利用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运动员的价值已经不仅体现为在运动场上进行比赛,获取名次。运动员本身所具有的表明其身份的无形资产,如姓名、肖像、形体、签名等,开始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人们所关注。许多运动员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利用其自身特征进行商业运作,获得经济收益。那些在世界上享有声誉的著名运动员,其自身特征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更是远远超出其个人薪资收入或比赛奖金收入。例如,中国著名网球运动员李娜获得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冠军的奖金收入为119万美元,法国网球公开赛冠军收入为165万美元。然而,李娜通过利用其形象权获得了13个著名品牌的代言,其品牌代言广告收入高达1700万美元[1]。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代言百事可乐、麦当劳等品牌的广告收入更是达到1.1亿美元[2]。随着运动员形象权商业价值的迅猛增长,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侵害现象也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对运动员肖像或姓名的侵权。2004年,某报社的《精品购物指南》就使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时的肖像作为背景,刘翔以该指南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2003年,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发生纠纷,可口可乐公司当时系中国男子篮球队的赞助商,在其生产的纪念饮料上使用了姚明的形象,姚明认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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