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2C模式下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20-02-25卢芳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卢 芳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6)
一、B2C模式下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B2C模式下我国旅游消费的现状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旅游单一的模式,推动了旅游业与电子商务的有机融合,传统旅游开始向线上发展。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作为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产物,指企业与消费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产品、服务交换的一种商务活动。基于其方便性与快捷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B2C模式定制旅游路线,预订酒店、车票、机票、景区门票,选择交通工具。
在线旅游市场综合年度数据显示:我国在线旅游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8年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市场交易额达到了9754.25亿元。其中,在线交通、在线住宿、在线度假旅游是在线旅游市场交易的主要部分。这充分体现了B2C模式下的旅游消费潜在的市场竞争力。然而,近年来出现的飞猪、去哪儿、携程等平台“大数据杀熟事件”与途牛、驴妈妈捆绑销售行为以及马蜂窝数据造假行为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热点事件,显现出在B2C模式下,我国法律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不足。
(二)B2C模式下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旅游人数日益增长的趋势下,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B2C模式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在时空上的限制,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了旅游交易的全球化和快捷化。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也为旅游电商逃避法律规制、损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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