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村委会制度的法学思考
2020-02-25李美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李 美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所谓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我国城市、农村或企业的特定范围内,全体居民、村民或职工依照国家根本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自治机关以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服务本区域内的群众的基层群众治理模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历史发展悠久并伴随现代化进程逐步推进,业已成为最广泛的一项基层民主实践活动。村委会制度、居委会制度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农村地区居民、城市居民和企业内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实现特定区域内群众自治的重要制度依托。其中村委会制度、居委会制度在我国发展历史长、普及程度高,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石。
一、当前我国村(居)委会存在的问题
(一)自治范围受限
首先是地域范围仅仅限于本辖区;其次是自治权主要限制在一般事务管理上。“这就制约了基层群众通过自治组织参与国家其他重要政治活动的机会,而现有的自治事项对于实现群众的政治意愿又价值不大。”即使在处理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作用也不明显。例如,在发挥调解职能,协调解决辖区内的普通纠纷时,村(居)委会并没有相对应的权力去处理、裁决,仅仅处于中间人的角色,对纠纷各方居间调停,试图通过劝说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显然,这种角色对辖区内的居民和组织的影响力是不够的,调解时,部分人员和单位甚至拒绝出席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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