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构建
2020-02-25李忠萍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李忠萍
(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 长春133000)
对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进行理解,首先要明确“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我们一直适用的“检察一体”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或等同。从理论基础层面看,二者有共通之处,都是运用一体化的理论、机制,同时,二者都是以绩效为目标,强调一体化工作机制,就是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更好地完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归根结底是为了追求办理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但是从概念及应用层面分析,二者本质截然不同。“检察一体”又称“检察一体制”或“检察一体原则”,是我国检察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维护检察权威性、统一性的制度安排和基本活动原则。①而“检察工作一体化”则是按照检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整体性要求,对检察工作机制进行的改革和创新,是检察工作一盘棋思想的生动实践。本文中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即是以此为理论基础,是指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总体统筹和内部资源合理整合运用,形成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关系密切的有机整体。
一、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状
(一)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
相对于刑事检察、民行检察等职能,公益诉讼是近几年来赋予并逐步确定的检察机关新职能、新业务,加之公益诉讼本身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益诉讼部门人员配置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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