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观察和适用研究
2020-02-25岑逸翘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岑逸翘
(广东理工学院会计学院,广东 肇庆526100)
一、案例的引入
(一)案情概况
喜某是某公交公司的乘务员,劳动合同中约定喜某工作职责是在专线公交车上售票。喜某后与公司签订了《公交乘务员承诺书》,其中第三项列举了贪污票款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即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者给废旧票及其他公交公司车票,公交公司能够扣除奖金、罚款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此项内容还列入公交公司的《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乘b27条中。一次,喜某将已经售出的6元车票再次出售给其他乘客,重复售票行为被查证属实,公司作出扣除奖金、罚款及辞退处分。喜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公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大致形成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喜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交公司规章制度,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主要理由如下:1.《公交乘务员承诺书》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喜某为保住工作机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认可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内容,属于被胁迫签订,应当无效。2.《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乘b27条的规定,不考虑主观过错程度、侵吞数额大小、行为性质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害,对于所有列举出来的侵吞票款行为一律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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