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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研究

2020-02-25王艺文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法律

王艺文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000)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概述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发展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源自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权法》,其中明确规定了“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以外,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一级人民政府有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的初次分配,在宏观上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要件。同时,这一规定也为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或经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可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增加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灵活性。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就是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权进行的再次整合与分配。①根据这一规定,原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与此相关联或者更为适宜的行政机关行使,使原行政机关丧失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该制度也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管理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情况,顺应了“管执分离”的社会发展趋势。

(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学界观点

对此,学者们从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重组两个角度展开了讨论,主要形成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进行的统一,并由其中个别行政主体行使总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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