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审判中的穿透式司法
——基于辨别“股”与“债”案例的观察
2020-02-25李浩晨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李浩晨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一、审判中的穿透式监管
(一)穿透式监管的概念与理论来源
穿透式监管,是金融监管中一种旨在“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执法方法,是一种适用监管规则的方式。穿透,意味着需要突破事物的外观和表征,以求获得其外表后的实质,探索复杂金融交易结构幕后真实的交易目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性质。金融监管理论中的行为监管理论和功能监管理论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穿透式金融监管方法的存在。
功能主义监管最早由哈佛大学商学院默顿教授提出。功能主义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体系中支付清算等基本功能是不变的,只要能够识别出金融产品的功能,便可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法律权利义务。[1]也就是说,功能主义监管关注的是金融参与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而非金融机构本身。[2]行为监管理论认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当具有适当的行为标准,例如针对证券交易环节中的特定交易行为的限制等。[3]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面对金融创新,穿透监管思维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得到运用。金融监管中的穿透式执法方式正是解决法律规则稳定性和法律试图规制对象的不断变化创新之间的矛盾。
(二)穿透式监管的具体应用
一般认为,美国20世纪40年代的金融监管立法是最早体现所谓金融监管穿透原则的法律规则。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以加强金融监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