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视角下“法治浙江”的理路、阻却与对策
2020-02-24葛天博谢雨晴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葛天博 谢雨晴
(绍兴文理学院 法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1989年9月,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于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提到,“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法治”的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上得到彰显。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将国家治理目标聚焦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2002年12月,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首次实现法治化管理模式在政治领域内运用[2]。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3]《决定》强调了基层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随后,以吉林、江苏、浙江等地为代表,紧跟国家发展脚步,相继推行区域法治建设。从本质上来说,区域法治是基于依法治国理念之上的一种拓展性延伸。它将法治建设与地方国家机关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能动性,为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化转型服务[4]。在这之中,“法治浙江”模式的成功建构充分展现出地方法治建设的可能性、科学性,同时也为推进区域法治建设提供了先行经验。
自1996年浙江省委做出“依法治省”政策至今,“法治浙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立法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共计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07件,政府规章116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报批的法规、单行条例102件[5];……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