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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0-02-23

江苏安全生产 2020年12期
关键词:惩戒草案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为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 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 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 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 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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