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的概念辨析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罪名认定
2020-02-22孙惟文王琮琮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5期
孙惟文,王琮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一、“软暴力”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一)“软暴力”概念的历史沿革
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软暴力”概念,最早出现“软暴力”相关概念的规范性文件可追溯至2009年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①参见《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部分。该纪要虽未明确使用极具提示价值指引功能的“软暴力”一词,但是强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采取的非暴力行为与暴力、威胁的关联,可见这份纪要对“软暴力”作了暗含式规定。②参见黄京平:《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4月第16卷第2期。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作了修改,明确将“恐吓”这一“软暴力”典型形式作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2013年两高一部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中正式使用“软暴力”这一用语,并使用“滋扰型‘软暴力’新型犯罪”的表述,但是对于何谓“软暴力”并未有进一步规定。2018年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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