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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02-21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4期
关键词:抗击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初春,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打响了一场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在这场抗疫斗争中,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员不畏艰险战斗在救治、防控第一线,有的人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还有人牺牲了宝贵的生命。这种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奉献精神,值得全社会肯定和弘扬。

为切实保障抗疫职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法律法规,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对在抗击疫情中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死亡的工作人员,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一是人员范围,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的所有工作人员(非履行工作职责人员不在该范围之中);二是伤亡性质,在抗疫斗争中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导致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伤亡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三是支付渠道,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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