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地方立法的启示
2020-02-20程东林
延边党校学报 2020年3期
程东林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普陀)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官方和学界都没有对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概念达成共识,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签定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中,也仅仅是从主体、对象以及惩戒措施等实践操作方面作出规定,对于其内涵外延没有清晰地论证,定义不明确,地方立法实践就容易出问题。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改善我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的完善也处在积极的探索中。
所谓失信“黑名单”制度,它是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利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集到的关于严重违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记录并向全社会公示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对社会中存在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以达到形成全社会制约的效果。并且由于黑名单的形式简明、威力巨大,因此成为治理社会的一大利器,目前被广泛运用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卫生医疗、金融征信等诸多领域[1]。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失信“黑名单”制度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上位法的统一规范,仅仅是各地方针对其不同的情况对个人或企业的失信行为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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